[无印良品]“无印良品”商标之争,日方败诉( 四 )

二审维持原判 , 认定日方在浴巾等品类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 , 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的涉案商标“无印良品”相比 , 仅存在“无”和“無”的差异以及有无“MUJI”的差异 , 故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 此外 , 二者同时使用在浴巾、面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 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

另查明 , 良品计画在第20、21、27类商品上拥有“無印良品”注册商标 , 但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不涉及被控侵权商品 , 不能成为合理抗辩事由 。

因此 , 二被告在浴巾、面巾、浴室用脚垫等被控侵权商品及商品包装上和商品宣传推广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标识 , 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综上 , 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并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muji.tmall.com)和中国大陆的实体门店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2.6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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