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新闻#莫让消法在死法与滥用中左右摇摆

文/舒锐

(作者舒锐 , 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 , 法律工作者 , 法评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 , 转载请注明出处 。 )

#荔枝新闻#莫让消法在死法与滥用中左右摇摆。#荔枝新闻#莫让消法在死法与滥用中左右摇摆

现在有一种职业 , 叫职业索赔人 , 他们利用商品保质期、广告语描述等方面的漏洞 , 故意大量买入 , 要求商家支付赔偿 。 2020年1月1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 , 其中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 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发起的投诉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

为了保护消费者 , 现行法律为卖“假货”的生产者与销售者 , 建立了集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于一体的责任体系 。 在民事上构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 欺诈消费者的 , 须退一赔三 , 即退还货款且按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 赔偿不足五百的 , 按五百赔偿 。 若是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 则须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 赔偿不足一千的 , 按一千赔偿 。 除此之外 , 不良商家还将面临严厉的行政 , 乃至刑事责任 。

在制度预期上 , 惩罚性赔偿既能弥补维权成本 , 鼓励消费者维权 , 又能给不良商家产生威慑力 。 该制度设立后 , 确实唤醒了沉睡多年的消费者维权意识 , 大量涉消民事案件、行政投诉涌入职权部门;商家也谈假色变 , 生怕陷入其中 。 然而遗憾的是 , 消法在破冰、方兴未艾后 , 却出现了两个方向上的异化 , 在“死法”和“滥用”两个极端中左右摇摆 。

一方面 , 是对于欺诈与食品不安全的认定 。 在法律本意上 , 欺诈本应严格限定为 , 商家故意虚构或隐瞒商品情况 , 消费者因为这种欺诈陷入了错误认识进而购买了商品 。 而不少职权部门一刀切地认为 , 只要商品宣传存在不实 , 就构成欺诈 , 不管不实之处是否会真的影响到购买 , 哪怕这个宣传只是商家开的一个玩笑;只要食品存在一些问题 , 就认定不安全 , 而不管是否确实会影响人们健康 。

另一方面 , 巨额赔偿也催生了职业索赔这一行当 。 他们选中一款瑕疵产品 , 超出消费需求的 , 大肆购买 , 拖垮企业 , 为牟利不吝其极 。 有的甚至利用超市监控一般只保存三个月的漏洞 , 将过期商品放进超市 , 买出来三个月后再“维权” 。 有的还以举报相要挟 , 如果商家赔偿了 , 他们则不向工商部门再提供小票和商品原件 。

实际上 , 消法明确规定 , 只保护以消费为目的的购买者 。 职业索赔显然不应得到消法的保护 。 当然 , 他们还可以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 要求退货退款 。 严格说来 , 职业索赔人并非法律概念 , 并没有任何法律和法规存在相关概念 , 同时 , 职业索赔人在法律上也难以认定 , 我们总不能因为某人曾经有过数次索赔或举报 , 就把他“一棍子打死” , 认定他这辈子都不能当消费者了 。

须指出 , “职业索赔人”与“是否以消费为目的”本非等同概念 。 有的人曾经以牟利为目的打假 , 但不能排除他也要生活消费 。 而有的人并非职业索赔人 , 但购买商品却可能并非以消费为目的 , 只是为了转卖 。 比如 , 笔者曾经审理过一个案子 , 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两千多个虚标是驰名商标的保温杯 。 笔者经案件管理系统搜索发现 , 原告并无任何打假经历 , 但还是以其并非以消费为目的为由 , 只判了退货 , 未支持三倍赔偿 。 原告后来也认可了这个判决 。

#荔枝新闻#莫让消法在死法与滥用中左右摇摆。本次总局规定不以消费为目的的投诉不予受理 , 是回归消法本意 , 正本溯源之举 , 值得肯定 。 但笔者建议 , 执法司法机关与媒体宣传应该慎提职业索赔人 , 否则 , 消法恐将再度沦为“死法” 。 同时 , 执法更应全面回归到立法本意与法律原文进行执法 。 一方面 , 只有宣传足以引发误购的才能认定为欺诈;另一方面 , 须综合考虑购买数量、购买和索赔过程、是否有同款同类产品索赔记录等因素 , 而非仅以是否多次索赔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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