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北京首例!设立假银行“钓鱼网站”直接入罪( 二 )

上述“钓鱼网站”具有收集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信用卡背后末尾3位安全码、手机号、登录密码、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等信息的功能 。 两名被告人将制作的“钓鱼网站”域名及服务器后台管理域名、密码告知电信诈骗分子后 , 由对方收集该网站提取的信用卡信息等个人信息 , 实施进一步的电信诈骗犯罪 。

被害人收到诈骗短信后 , 按照短信提示进行银行信用卡提升额度的操作 , 点击“钓鱼网站”填写个人信息及信用卡信息后 , 收到银行验证码 , 误将验证码告诉诈骗犯罪分子 , 前后共导致信用卡被盗刷126100元 。 两名被告人制作虚假银行网站违法所得共计52万余元 。 经审理查明 , 被告人陈某、黄某的电脑及手机内共存有179组他人信用卡信息 , 均系二人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从服务器中提取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