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倒卖个人信息赚差价被判刑

  本报岳阳讯 近日,岳阳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被告人郭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600元及法院依法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郭某开始在网上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微信等软件联系上线卖家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卖给下线买家,从中赚取差价 。 郭某先后从杨某(另案处理)等人处非法获取公民行踪信息700余条和公民户籍信息、车辆等信息300余条 。 通过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余元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 被告人郭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 。 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郭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 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   

  本报采访人员周凌如通讯员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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