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高速公路下车被撞身亡,怎么担责?

法制网讯 采访人员战海峰 通讯员闫洋 近日 , 重庆江津法院审结一起因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件 。 高速路行政执法部门认定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死者 , 却被法院判决承担了部分责任 。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9年3月9日上午9时许 , 杨某乘坐同事蔡某驾驶的货车行驶在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上 , 因车辆突发故障 , 蔡某将车停在高速公路行车道 , 与杨某一同下车查看车辆情况 。 然而此时 , 周某驾驶小客车从后方驶来 , 由于疏忽大意 , 将蔡某、杨某直接撞至10余米开外 , 造成两人当场死亡 。

高速路行政执法部门赶往现场后认定 , 蔡某在高速路上因故停车 , 未设置警告标志 , 未及时转移车上人员 , 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周某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 , 临危处置不当 , 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杨某对交通事故发生无过错 , 不承担责任 。

后来 , 死者杨某的家属将周某、蔡某家属、杨某工作单位及两车的保险公司诉至江津法院 , 请求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万余元 。

庭审中 , 杨某家属认为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载明杨某无事故责任 , 则被告就应对原告所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被告方认为杨某作为成年人 , 在高速路上停留 , 存在主观过错 , 因此应承担30%的责任 。 对于此种情况 , 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 , 虽然杨某对交通事故发生没有责任 , 但杨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具备一定交通安全意识 。 杨某在车辆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安全撤离 , 反而在高速路车行道内违法停留 , 致自身处于危险环境 , 对造成死亡存在主观过错 , 应承担部分责任 。 综合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周某承担45%的责任 , 蔡某承担45%的责任 , 杨某自负10%的责任 。 而蔡某所负责任由其单位承担 , 但由于该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 原告放弃在本案中主张相应赔偿金 。 江津法院遂依法判决周某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 现判决已生效 。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 , 是对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 。 而民事赔偿责任是法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 , 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 综合考虑当事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的赔偿责任 。

「光明网」高速公路下车被撞身亡,怎么担责?。乘客在高速路上随意下车虽可能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 但对造成自身损失有重大过失的 , 亦应自负部分责任 。 逝者已矣 , 本次事故除了带给两个家庭无限伤痛之外 , 更警醒各位交通参与者:路上行驶切莫大意 , 遵守交规需要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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