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系伪造,在现场质证时动手 被告当庭撕证据被罚1000元

  本报长沙讯 因对证据有疑义 , 被告竟在庭审现场质证之时 , 当庭撕毁证据 。 12月3日 , 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法院对刘某云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

  当庭毁证的刘某云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告 。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 , 刘某云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系伪证 , 遂借法庭将借条交给他质证之机 , 将借条当庭撕毁 。

  事后 , 承办法官、茶陵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曾梅来对刘某云进行了严厉的训诫 。 经过法官的批评教育 , 刘某云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 诚恳地向法官道歉并写下悔过书 , 表示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 , 遵守法庭秩序 。 法院认为 , 刘某云当庭撕毁证据的行为 , 妨碍了正常民事诉讼和工作秩序 , 鉴于刘某云认错态度好 , 未造成严重法律后果 , 为维护法律尊严 , 遂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 刘某云于当天下午交纳了1000元罚款 。          

  本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法律解读

  毁灭重要证据可追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 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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