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杭州小夫妻离婚,公婆追讨165万买房钱!但媳妇不认账了
当今时代 , 面对情感不和 , 越来越多的人毅然选择离婚 , 随之产生大量离婚纠纷 , 婚后财产怎么分 , 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了当事人甚至是父母的心头大事 。
这次 , 我们要说的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的这个案子 , 就是涉及到一起离婚和一笔165万的购房款 。
小胡与小红于2009年9月10日登记结婚 。 结婚后的第六年 , 也就是2015年2月1日 , 男方小胡的父母和小胡以165万元价格把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A房屋卖掉 , 后中介机构将该165万转账给了小胡 。 两天后 , 也就是2015年2月3日 , 小胡与妻子小红以230万元价格买下了另一套滨江区的房子 。
230万房款中 , 117万元是小胡付的 , 其余113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 。
2015年5月18日 , 小胡向父母出具一份《借条》记载:“因本人现在没有经济条件购买住房 , 现向父母暂借购房款165万元 , 待有条件时归还 , 月利息1.2% 。 ”
本来事情就怎么过去了 , 没想到小胡与小红的婚姻在即将进入第十个年头时亮起了红灯 。 双方最终于2019年1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
儿子儿媳离婚 , 最心焦的就是父母 。 小胡父母立马想到了那165万买房钱 。 当初出钱给孩子买房 , 写儿媳妇名字是因为她和儿子是两口子 , 现在都离婚了 , 理应还他们的养老钱 。
老两口遂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将儿子媳妇一起起诉到法院 , 要求小胡与小红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6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
滨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165万元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
小胡父母以165万元价格出让杭州市滨江区A房屋之后 , 涉案房款通过中介机构均转入小胡名下 。 与此同时 , 小胡将其中大部分款项用来购买杭州市滨江区B房屋 , 而此房屋系以小胡、小红夫妻名义共同购买 。 在资金流转及用途上 , 均可印证165万元债务为小胡、小红共同债务 。
另外 , 本案出资款不属于赠与性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当事人结婚后 ,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该法律规则旨在解决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 , 但适用该法律规则的前提是该出资行为已经定性为赠与之情形 。 目前 , 小胡父母已经明确该出资款为借款 , 并要求儿子小胡出具借条以示之 , 与此同时 , 小红也未能举证该出资款为赠与性质 , 故本院认为涉案165万元不属于赠与性质 。
最终 , 法院判决小胡、小红归还小胡父母借款本金16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
法官提醒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 , 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 , 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 。 但是子女成年后 , 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 , 实际上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 。
在日常生活中 , 父母向子女进行一些小额的转账或添置一些首饰等可以认定为赠与 。 但一些大额出资如买房等 , 除明确表示赠与外 , 应当视为父母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 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
也就是说 , 本案中即便小胡父母拿出的借条是在转账4年后找儿子补签的 , 仍然足以认定借款的事实 。
亲属之间相互扶持、相互帮助本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 。 我们将该优良传统发扬光大的同时 , 也要谨慎处理亲属之间的非赠与款项 。 为避免日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 父母最好采取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将款项交付给子女 , 保存相关凭证 , 并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出资性质 , 或去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 以备发生争议时举证 。 已成年的子女们也要自食其力 , 切勿将父母的帮助视为理所当然 , 此为法律所不倡导 , 也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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