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以不正当“薅羊毛”为荣 道德观何等扭曲
本报评论员 王俊勇
近日 , 一则故意“薅羊毛”的微博引发了网友热议 。 一名认证为某乐团主唱的网友称 , 当年他在上海戏剧学院读书期间 , 看到图书馆有自己喜欢的好书 , 就故意借来不还 , 然后假称图书遗失 , 按图书馆规定进行赔偿 。 由于这些古书的定价很低 , 赔偿价格不超过10元 , 这样就达到了少花钱占有好书的目的 。
对此 , 上海戏剧学院回应 , 当事人王某曾是该校导演系学生 , 2000年入学 , 2002年因受处分退学 。
校方的回应比较简洁 , 且未说明王某当年因何事受处分 。 不过从王某如今得意洋洋地炫耀“薅羊毛”的举动来看 , 他的道德观确实有问题 , 当年受处分应该不冤 。
不能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 , 这是小孩子都懂的道理 。 王某占有的图书包括《全唐诗》《李白全集》《樊川全集》等唐代诗文集 , 而且还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出版的竖排繁体字版本 。 如果不知道这些书的来历 , 大家恐怕还以为王某是个热爱诗歌艺术与古代文学的有为青年 。 只可惜 , 王某看了这么多唐诗(姑且认为这些书他都完整阅读过) , 没学到李白的正直高洁 , 没学到杜牧的忧民情怀 , 反倒以“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自居 , 并且以此为荣 。 书都读到爪哇国去了 。
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 , 就在网友批评王某的做法不对之后 , 王某竟然又发了一篇长微博 , 从契约的角度 , 为他不正当占有图书的行为辩护 。 王某表示 , 学校图书馆规定 , 遗失或损坏图书 , 按图书价格的三倍赔偿 , 赔偿金额不足10元的 , 按10元赔偿 。 按照王某的逻辑 , 这些书不论是被借阅者遗失还是被他故意占有 , 对图书馆来说 , 结果都是一样的 , 既然他已经按规定赔偿了 , 那从契约的角度说 , 他并没有错 。
王某的这一辩解看似遵守契约 , 实则偷换概念 。 按照图书馆的规定 , 只有当图书是被借阅者遗失或损坏的时候 , 才应当按图书定价的三倍进行赔偿 。 王某是想故意占有图书馆的书籍 , 甚至可以说存在欺诈行为 , 并不是无意遗失或损坏 。 尽管对图书馆来说结果都一样 , 但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不一样 , 主观故意乃至欺诈的行为不能适用无心之失的处罚 。
比流氓更可怕的是流氓有文化 。 王某是乐团的主唱 , 好歹也算是文艺人士 。 可就是这么一个“文艺人士” , 用欺骗手段占有公共财物 , 而且还振振有词 , 认为没有违反契约 , 这是何等的恬不知耻 , 道德观是何等扭曲 。 对于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王某 , 真的就毫无办法了吗?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 一方以欺诈手段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王某不正当占有了图书馆的图书 , 还谎称遗失 , 这是对图书馆进行误导 , 有欺诈之嫌 。 在道德谴责之外 , 上海戏剧学院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追究王某的责任 。
近年来 , “薅羊毛”这个词语从小品舞台走进了大众生活 , “薅羊毛”引发的争议也接二连三 。 应当说 , 合理合法地享受优惠与弄虚作假占便宜有本质区别 。 大家都想少花钱多办事 , 但前提必须是符合法律和道德 。 诸多“薅羊毛”的行为 , 恐怕得放到法律的天平上好好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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