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聚餐饮酒后溺亡,生前好友成被告,如何担责?
王某和朋友们在休闲农庄聚餐 , 饮酒后与其中一位朋友到农庄的垂钓鱼塘边散步 。 谁料 , 王某不幸落水溺亡 。 因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 王某家属将鱼塘经营者以及一同聚餐的9人告上法庭 。
11月26日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莲花法庭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 , 一审判决:被告湖南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和彭某分别赔偿原告损失13万余元、4万余元 , 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 其他被告不承担责任 。
法院审理查明 , 王某生前与彭某、刘某等系同学或同事关系 。 2018年10月21日 , 王某与彭某等8人及案外人周某等人相约聚会 。 恰逢当日刘某在农业公司经营的休闲农庄设宴 , 王某便和众人一同参加 , 并在就餐时饮酒若干 , 餐后留在农庄 。
事发当日监控录像显示:彭某与王某两人曾在饭后下午两点多左右一起沿鱼塘边的步行道散步 。 因发现有鱼群在鱼塘里游动 , 王某曾有下到塘边拿网捞鱼的动作 。 半小时左右 , 彭某独自一人离开 , 并在约4分钟后返回 。 其后自述 , 因发现王某不见踪影且呼叫无应答 , 怀疑可能落水 , 遂电话向众人求救 , 并自行下水打捞 。 王某被打捞上岸后 , 农业公司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 但急救车赶到后发现王某已无生命体征 , 遂将王某送至殡仪馆 。
翌日 , 王某家人报警 。 公安机关经过走访调查 , 作出“王某排除他杀或自杀情况 , 属于意外溺水死亡”的认定结论 。 因王某家属要求 , 公安机关未就王某死因进行尸检解剖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 , 未确定王某溺亡前是否处于醉酒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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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 , 农业公司经营有两口相邻垂钓鱼塘 , 王某溺亡于其中一口 。 鱼塘周边堤岸铺设有简易步行道及到水边的步行梯级 , 两鱼塘相邻岸堤上建有带护栏的步行游廊 , 鱼塘垂钓场所附近处设有数块安全警示标志牌及数个视频监控探头 。 王某落水区域处于监控视频盲区 。
法院认为 , 王某的溺亡属于意外事件 , 各方当事人均对该事件无主观过错 。 王某生前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是其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 , 应对自身行为安全承担最高注意义务 。 其在明知已处酒后且可能对身体自控意识能力产生影响的情况下 , 将自身置于涉险之地 , 是导致其落水溺亡的主要原因 。 根据自甘风险和自担责任的侵权归责原则 , 王某在此事件中应负主要过失责任 。
彭某作为陪同王某散步的唯一同伴 , 对饮了酒的王某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 , 但其将王某单独置于涉险之地 , 存在客观上的疏忽大意 , 故彭某应对此事件负一定的过失责任 。
农业公司作为经营者 , 对经营场所内的相关设施及经营项目具有运行安全保障的法定责任 , 对消费者负有必需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义务 。 从监控设备配备及设置情况来看 , 农业公司存在监控设置不完整留有盲区的安全漏洞 , 特别是对涉案场所的安全监控及巡查存在监管不到位的失误 , 导致未及时发现王某意外落水 , 客观存在一定程度的失察过失 , 故农业公司应对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
王某等聚会众人之间虽有相互照顾和注意义务 , 但该义务是相对有限的 , 且本案中的相邀聚会属于共同就餐类安全风险较低的集体团队活动 , 加之王某散步时有彭某相伴 , 故王某家属要求刘某承担疏忽组织管理的失职之责无法律依据 。 同时 , 现无证据证明共同聚餐者对王某有恶意劝酒或灌酒行为 , 或王某在溺亡前已实质处于醉酒失控状态 , 通过监控视频亦无法判断王某事发当时处于明显醉酒失控状态 , 而且有彭某相伴 , 王某家属要求其他8人对王某酒后落水行为承担疏于注意照顾的过失责任无法律依据 , 亦超出对一般常人的正常合理要求和价值评判 。
最终 , 法院认定由农业公司和彭某各按15%和5%的比例承担王某家属损失 , 其余损失则由王某家属自行负担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通讯员许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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