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价格战愈演愈烈 业内人士呼吁有序竞争良性发展( 二 )
“这种快递行业‘价格战’‘以价换量’的现象 , 应当从多个方面综合看待 。 ”瀛和律所机构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林仁聪认为 , 一是这种现象是否促进了市场环境的整体提升;二是商家是否能够依此建立更为有利的经营策略 , 促进自身发展;三是看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更多保护 。
“商家的恶性竞争 , 短期看来似乎消费者从中获利 , 但长期以往则不免滋生各种各样的虚假宣传和产品服务质量问题 , 最终会侵害到消费者切身利益 。 ”林仁聪说 。
据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郑宁介绍 ,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 ,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 , 以低於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企业应当通过创新技术、改善管理、优化服务 , 为消费者提供高性价比的商品或服务 , 如果一味打价格战 , 以低於成本价销售 , 虽可以在短时间内占据市场份额 , 但是不合理地排挤了市场竞争 , 而且最终会以牺牲品质为代价 , 从而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 ”郑宁说 。
协同涨价拒绝交易 部分企业涉嫌垄断
11月7日 , 在浙江快递行业涉嫌垄断行为告诫会上 , 浙江市场监管局披露今年以来 , 该省共受理快递行业投诉举报79起 , 涉嫌垄断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 一些快递企业存在协同涨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等行为 。
快递企业协同涨价、拒绝交易为何会涉嫌垄断?如何判断企业是否有协同行为?
林仁聪说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 ,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 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 即经营者实施协同涨价、随意定价、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等商业行为 , 如果被界定为违反商业道德 , 仍有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 ,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五)联合抵制交易 。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直接参与反垄断立法的人士的解释 , 将协同行为解释为企业之间虽然没有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决议 , 但相互进行了沟通 , 心照不宣地实施了协调的、共同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 ”林仁聪说 , 在反垄断法律实施过程中 , 尚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 , 反垄断执法机构取证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 但如果几个快递公司多次在同一时间 , 以相似的幅度进行涨价 , 不能不引发人们遐想 。
据郑宁介绍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七条还规定 ,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 “快递企业在旺季协同涨价的行为 , 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行为特徵 , 则涉嫌垄断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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