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恋爱3年转账10万分手后为何要不回?法官释疑

  恋爱3年转账10万分手后为何要不回

  □ 本报采访人员 徐鹏

  谈个恋爱因为各种原因而分手的现象非常普遍 。 热恋中的男女难免会有一些经济上的往来 , 比如各种节日互送礼物、吃饭、看电影等支出的费用 。 一般来说 , 男方在经济上的支出要大于女方 , 所以在分手的时候会觉得自己很亏 , 于是分手时 , 男方就索要分手费 , 要回曾经自己所有的花费 。 那么 , 法院该怎么判呢?近日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前男友诉女友不当得利纠纷案 。

  28岁的林先生经营一家公司 , 单身的他一直寻觅着合适的另一半 。 2016年8月 , 在朋友的生日聚会上 , 林先生结识了长相甜美、性格活泼的汪女士 , 在获得汪女士的联系方式后 , 林先生对其展开了猛烈的追求 , 不久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

  2017年情人节 , 汪女士收到支付宝消息 , 一看是林先生给自己的转账 , 转账金额很有寓意 , 一次转账5200元 , 一次转账1314元 。 同时还收到了林先生表达爱意的一条短信:爱你一生一世 , 永远不变 , 情人节快乐 , 我的宝贝 。

  看到男友如此慷慨大方 , 浪漫细腻 , 汪女士欣然收下了这两笔钱款 , 并为林先生准备了一条名牌皮带作为情人节礼物 。 热恋期间 , 两人每逢纪念日、节日都会互赠礼物或互相转款表达爱意 。

  但好景不长 , 林先生和汪女士渐渐产生了矛盾 , 以前的甜蜜、体谅、宽容不复存在 , 取而代之的是争吵、冷战、矛盾 。 今年6月 , 两人在大吵一架后选择了分手 。

  分手后 , 沉浸在痛苦之中的林先生发现 , 恋爱期间 , 他曾给汪女士多次转款 , 仔细一算 , 金额竟高达10万余元 。 林先生认为 , 他与汪女士已经分手 , 汪女士应该归还恋爱期间他所转的钱款 。

  于是 , 林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 , 一纸诉状将汪女士诉至城西区人民法院 , 要求汪女士归还10万余元 。

  庭审过程中 , 双方各执一词 , 争执不下 。 汪女士认为恋爱期间双方是自愿的 , 两人都有付出 , 所有钱款都是林先生自愿赠与 , 目的是为了讨自己开心增进感情 , 不应该退还 , 而且恋爱期间 , 虽然汪女士收到了林先生的钱款 , 但自己也多次给林先生购置了价格不菲的衣服、名贵手表、包等物品 。 开庭期间 , 汪女士向法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 证实钱款系林先生自愿赠与 。 林先生则向法官提交了两人交往近3年来的支付宝转账记录 , 证明钱款接收人都是汪女士 。

  城西法院经审理认为 , 林先生无法举证证明汪女士取得不当得利 , 因此对林先生提出的让汪女士退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 最终 , 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释法 , 案件以调解结案 。

  钱财不是增进感情的筹码

  日常生活中 , 为了增进感情 , 男女双方都会赠送对方一定的钱财或者礼物 。 如果男方经济条件较好 , 为讨女友开心也会在节假日、女方生日或者特定节日给予女方一定的财物表达心意 。 但这种给付是否需要返还 , 则要看男方是否是自愿给付、给付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

  承办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 ,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这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 如果给付单纯是为了博取女方欢心 , 而且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自愿给付 , 给付金额也与男方经济条件相当 , 那么该给付就属于赠与 , 不应予以退还 。 如果男方转款是应女方作为结婚条件的给付 , 或者女方以分手为目的要挟转款 , 此种转款应当予以退还 。

  本案中 , 林先生的给付主要是恋爱期间为了追求女方而主动转款 , 通过现有证据也不能确定其支付是为了结婚 , 同时转款也在其经济条件允许范围 , 据此可以确定林先生的给付属于赠与 , 不应予以返还 。

  恋爱虽然美好 , 但当感情不再 , 恋人变成陌路 , 曾经的美好往往就会像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 , 甚至变成仇恨和人身攻击 。 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大家 , 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筹码 , 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 , 热恋也当保有理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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