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53岁大叔痴迷女主播打赏77万元 妻子告上法庭

  本报讯(采访人员 江跃中 通讯员 张敏娴)53岁的李大叔手机不离身 , 吃饭睡觉都在看某平台视频直播 。 妻子张阿姨一开始不以为意 , 以为就是看跳舞、听唱歌 。 哪知道 , 痴迷的李大叔为了给心仪的主播小姐姐打赏 , 竟然注册了5个账号 , 在“主播PK”环节助其打榜 , 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花费77万余元!张阿姨发现后 , 急得赶紧起诉——将李大叔、主播郭小姐、直播平台公司告上法庭 , 要求将上述打赏款项返还 。

  1月12日 , 普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

  【原告】

  打赏是赠与行为

  丈夫无权单独处置家庭积蓄

  庭审进行了3个多小时 , 原、被告对“打赏属于赠与还是消费”各执一词 。

  在庭上 , 原告张阿姨认为 , 这77万余元几乎是家庭所有积蓄 , 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 当对大额财产进行处分时 , 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 李大叔用充值、打赏的形式赠与郭小姐钱款 , 既非日常生活需要 , 又未取得张阿姨的同意 , 严重损害了共有人的财产权益 。

  李大叔称 , 在直播平台上 , 主播与打赏的观众会有互动 , 为了获取主播关注 , 他一时头脑发热 , 一口气注册了4个小号向其打赏 , 还对主播有了不切实际的幻想 。 现在悔不当初 , 觉得对不起妻子 , 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李大叔夫妻认为 , 郭小姐的直播 , 在平台上是开放的 , 观众可以免费观看 , 说明这种表演性质是单务、无偿的 。 李大叔付出的打赏 , 是额外给予郭小姐的 。 另外 , 在直播平台的充值协议中 , 也明确将打赏的行为定性为赠与 , 因此打赏是赠与行为 。

  【被告】

  打赏是消费行为

  主播和平台无义务返还钱款

  而郭小姐和平台公司则认为:打赏是消费行为 ,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郭小姐一方:主播向李大叔提供了很多表演类服务 , 并非无偿的行为 。 直播平台开设直播栏目获得一定收益 , 也是一种盈利的商业模式 。 郭小姐作为主播 , 每天花费至少6个小时进行准备和直播 , 获得打赏是其谋生的方式 , 不可能无偿地做直播 。 李大叔在充值时 , 平台已经告知其虚拟礼物是不能退换和兑换任何东西的 。 所以 , 不同意原告返还钱款的要求 。

  平台公司一方:打赏行为是消费行为 , 公司投入了技术、人力、物力 , 创设了网络虚拟空间 , 并且制定了一套运行规则 。 一方面用户能观看自己喜欢的主播表演 , 还能与主播频繁互动 。 并可以通过有偿打赏的方式来体现身份的优越感 , 在直播间里享有类似于管理员的特权 , 例如对其他观众禁言等 。 另一方面 , 平台与主播之间也有相应的服务协议 。

  退一步说 , 即便李大叔对郭小姐的打赏是赠与 , 但平台与用户签署的充值协议和用户协议都写明 , 平台对充值的金额不做任何返还 。 因此 , 用户在充值的时候已经进行了消费 。 平台没有返还钱款的义务 。

  据悉 , 这桩赠与合同纠纷案的法庭审理已经结束 , 法院将择日宣判 。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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