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湖南宁远:90后男子故意毁坏妻子尸体获刑二年六个月

  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冯某兵才27岁 。 他故意毁坏的尸体是原本应与其相扶一生的妻子 。

  因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 , 以及被告人毁坏尸体的理由“荒唐” , 这一案件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关注 。 近日 ,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冯某兵故意毁坏尸体罪一案 。

  案件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12月28日9时左右 , 被告人冯某兵回到宁远县东溪街道其租住的出租房中准备洗澡 , 因离婚的事情妻子盘某与其发生争执 。 妻子扬言自杀 , 冯某兵未予以理睬便去公司上班了 。

  发现自杀之后的“解决之道”

  当日11时左右 , 冯某兵担心妻子真的自杀便回家里查看 , 回到家中后便看到盘某趴在床上 , 床边有呕吐物和白色的杀虫双农药瓶 。 冯某兵见妻子已经死亡 , 担心妻子的家人知道后责怪其逼死盘某 , 不敢让妻子家人知道妻子已自杀 。 他又回到公司上班 , 晚饭时分回家再次查看 。 当晚 , 他借宿在了堂兄家 。 到了第二天 , 冯某兵仍像个没事人一样到单位上班 。 最终他决定肢解盘某的尸体后并抛尸 , 想制造妻子外出失踪的假象 。

  令人发指的分尸抛尸

  2018年12月29日下午 , 冯某兵先到工业品市场购买了菜刀、行李箱、尼龙袋等工具 。 将妻子尸体分解后装好 , 驾车沿高速公路向南 , 最终将妻子尸体分抛至广东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外 。 而后 , 便返回租住的出租房 。

  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连州市公安局送检的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 , 鉴定意见为未知名女性符合杀虫双中毒死亡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兵故意毁坏他人尸体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故意毁坏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法院审理

  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冯某兵故意毁坏尸体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 , 因此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兵犯故意毁坏尸体罪的罪名成立 。 被告人冯某兵案发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 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悔罪 , 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追究被告人冯某兵过失杀人罪 。 法院认为 , 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冯某兵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未向法庭提供能证实被告人冯某兵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的证据 , 对这一诉讼请求 , 法院不予支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的解释》有关条款 , 判决如下:1、被告人冯某兵犯故意毁坏尸体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2、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盘某生、盘某英对被告人冯某兵的诉讼请求 。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 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过失盗窃、侮辱尸体者 , 不构成犯罪 。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 。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尸体、尸骨、骨灰 。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 。

  所谓盗窃 , 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的行为 , 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尸骨、骨灰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 。 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尸骨、骨灰的场所秘密窃取 。 所谓侮辱尸体 , 是指直接对尸体、尸骨、骨灰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 , 并不以公然为必要 , 可以是暴力行为 , 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 。 所谓毁坏:是指直接对尸体、尸骨、骨灰予以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 。 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 , 毁损死者的面容 , 取走脑浆等 。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 , 有盗窃、侮辱和毁坏尸体、尸骨、骨灰行为之一的 , 即构成本罪 。 盗窃尸体后加以侮辱的 , 仍只需按一罪处罚 , 不数罪并罚 。 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 , 应当数罪并罚 。

  二、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来源:宁远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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