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老师”家长群里发“离职声明”,培训机构“顺势”解约,合法吗?

  培训机构的“老师” , 在家长群发了个“离职声明” , 结果被机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 这么干 , 合法吗?

  无锡市人社部门发布的这则“争议”案例 , 引发关注 。 据悉 , 相关的涉事员工周某 , 2012年7月进入江阴当地一教育咨询公司工作 , 并在2016年续签了劳动合同 , 合同截止日期是今年12月28日 。 期间 , 机构提出 , 周某由全职用工变更为兼职用工 , 对此 , 周某无法接受 。

  不久后 , 周某在学员家长微信群中发布了一则“离职声明” 。 2018年6月下旬 , 该机构向周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 理由是其在家长微信群发布的那则离职声明 , 表示同意其离职 , 并以此为由“解约” 。

  对此 , 周某无法接受 , 认为机构的行为“违法” , 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 要求培训机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仲裁认定 , “离职声明”是情绪宣泄 , 机构以此为由解约“违法” 。

  该劳动争议的焦点在于 , 周某在学员家长微信群中的离职声明 , 是否应被认定为主动提出辞职?

  仲裁机构的人士称 , 该案的裁判关键 , 在于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如何认定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 ” 仲裁机构认为 , 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意的基础上 , 解除劳动关系也需要向相对方作出意思表示 。 周某在学员家长微信群中发布“离职声明” , 但该微信群中除周某外并无机构管理方 , 其声明接收对象是学员家长而非机构方 , 机构也是事后间接通过学员家长获知该信息 , 因此不能认定为系周某主动提出辞职 。

  更需注意的是 , 此事之前 , 该机构就周某等人的用工方式由全职变更为兼职的决定 , 并未与周某等协商一致 。 机构还表达了如周某等不同意变更 , 就要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的态度 , 周某等则坚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因此 , 周某此后在学员家长微信群中发表“离职声明” , 更多的是其与机构协商之外的情绪宣泄 , 而非主动提出辞职 。 因此 , 机构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 无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 , 系违法解除 。

  最终 , 裁决机构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通讯员 花晓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张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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