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网恋有风险:被骗50多万!倾心爱慕的“女网友”竟是男儿身

  本报湘潭讯 网络冒充女性假借恋爱之名 , 使被害人深陷"甜蜜陷阱"后骗取其财物 , 又虚构“女网友”父亲、表舅之身份 , 继续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 骗取钱财多达50万余元 。 11月13日 , 湘潭岳塘区检察院通报了一起案件 。

  本案的被害人唐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 , 接连被一名“女网友”和所谓的“朋友”骗取钱财50余万元 。 面对浮出水面的真相 , 他愤怒不已 。

  2018年7月24日 ,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接到被害人唐某报警称:其被他人诈骗财物数十万元 。

  经审查 , 该局于次日决定立案侦查 。 犯罪嫌疑人李某于同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 经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调取有关书证案件告破 。

  2016年5月左右 , 被告人李某使用昵称为“花田的丸子”的QQ号添加被害人唐某的QQ号为QQ好友 , 李某冒充女性以与被害人唐某谈恋爱为由取得其信任后 , 以外出旅游、帮还信用卡、遇到困难急用钱等借口 , 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 。 后李某又以“花田的丸子”的父亲之名使用昵称为“曼珠”的QQ号与被害人唐某聊天 , 以答应被害人唐某与“花田的丸子”婚事为由 , 编造各种借口骗取被害人唐某的财物 。 至2017年10月 , 李某以“花田的丸子”及其父亲之名共计骗取被害人唐某人民币286 , 596元 。

  2017年10月左右 , 被告人李某得知被害人唐某想追回被“花田的丸子”骗取的财物 , 又谎称自己有个在广州军分区工作的表舅“蔡建波”(化名)在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有关系 , 可以帮助被害人唐某追回被骗财物 , 并以“蔡建波”(化名)之名使用微信号与其聊天 , 同时假借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名制作虚假的“财产冻结通告”等文书进一步骗取被害人唐某的信任 , 以协调关系需要打点等为由 , 编造各种借口继续骗取被害人唐某的财物 。 至2018年7月 , 被告人李某以“蔡建波”之名共计骗取被害人唐某人民币214 , 846.5元 。

  综上 , 被告人李某共计诈骗被害人唐某人民币501 , 442.5元 。

  在这个案件中 , 名为“花田的丸子”、“曼珠”还有一些用来联系被害人唐某的微信号

  其实都是伪装 , 也就是所有和被害人唐某聊天的都是同一个人 。 没错,这都是同一个人 , 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人李某 , 因为从一开始 , 他就打好主意行骗 。 为了给网络上的主播充值刷礼物花钱太多 , 而自己的工资不够用 , 就想从唐某身上骗钱 。 他先是用QQ以女子张丹(化名)的名义与被害人唐某进行交往 , 然后以各种名义找被害人唐某要钱 。 之后用QQ以张丹(化名)父亲张亮(化名)的身份问被害人唐某要钱 。 最后被害人唐某想要回给张丹(化名)的钱财时 , 他又以蔡建波(化名)帮忙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唐某的钱财 。 张丹(化名)、张亮(化名)、蔡建波(化名)三人都是他编出来的 , 根本没有这三个人 , 他编这三个名字是用于骗被害人唐某的钱财 。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 , 骗取他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

  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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