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婚后公婆出钱买的车 离婚儿媳能分一半吗?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采访人员章程 通讯员刘燕花)婚后由一方父母出钱买的车 , 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广东一对夫妻在婚后不久 , 男方父母就出钱帮买了辆小轿车 , 该车也登记在男方名下 , 不料 , 小俩口最终以离婚收场 , 对于登记在男方名下的那辆小轿车 , 女方坚持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 男方则认为车是父母送给他一人的 , 而且车子现在也是父母在使用 , 女方根本没资格来争这辆车 。

  究竟车辆属不属于夫妻共有?近日 , 该案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 法院认定小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由男方补偿女方47600元 。

  阿娟与阿威于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 , 感情逐渐升温 , 次年1月就登记领证 , 正式成为合法夫妻 。 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 , 且矛盾不断升级 , 一气之下 , 阿娟于2017年3月返回娘家居住 , 不肯回婆家 , 分居期间阿威虽有打电话给阿娟 , 但均因言语不合以吵架告终 。 阿威觉得婚姻已到尽头 , 遂起诉离婚 。

  阿娟则认为 , 阿威婚前承诺购买套房、车及首饰 , 但婚后只购买了车及首饰 , 套房没有购买 , 且现在阿威又声称车是他父母赠送给他个人的 。 阿娟认为 , 该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其根本不知道《汽车赠与合同》的详情 , 认为阿威是在撒谎 。

  阿威则主张 , 其父母与其签订的《汽车赠与合同》第四条载明:“本合同签订时 , 乙方(阿威)已婚 。 根据甲方(阿威父母)的意愿 , 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该机动车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 , 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阿娟) , 不属于乙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 若乙方妻子干涉此机动车所有权 , 甲方有权回收此机动车所有权” , 故该小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且小车现在不受其控制 , 而由其父母控制 。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 , 阿威与阿娟未能积极沟通 , 寻求妥善方法解决矛盾 , 且分居时间较长 , 经调解无效依法准许离婚 。 对于小车 , 是双方结婚后阿威父母出钱购买登记在阿威名下 , 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 应视为赠送给阿威夫妇的共同财产 。 阿威父母明知阿威已结婚 , 却没有将签订了《汽车赠与合同》言明该汽车只赠送给阿威的事实让阿娟知晓 , 存在瑕疵 , 且该《汽车赠与合同》只能约束阿威及其父母 , 对阿娟没有约束力 。 故阿威主张小车只赠送给其本人 ,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依据不足 , 法院不予支持 , 该小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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