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贪官授权弟弟拿好处费 兄弟同堂受审双双获刑

  广西新闻网防城港11月7日讯(通讯员唐国坤 周美辰)日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广西东投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锦华受贿一案作出判决 , 张锦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 值得注意的是 , 该案中一同受审的还有张锦华的弟弟张子华 , 因代哥哥收受50万元贿赂款而犯受贿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10万元 。

  经法院审理查明 , 2009年至2017年期间 , 被告人张锦华利用担任防城港市东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广西东投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 , 为他人在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 , 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018.5万元 。 其中, 张锦华伙同被告人张子华收受他人现金50万元 , 为他人在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 。

  港口区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张锦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便利 , 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 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

  在一次他人行贿50万元现金的过程中 , 张锦华让弟弟张子华代为收受 。 法院认为 , 张锦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求利益 , 收受他人好处费 , 起主要作用 , 是主犯 ,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 。 而张子华在张锦华授权下代为收受该笔好处费 , 起辅助作用 , 是从犯 , 应当减轻处罚 。

  根据二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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