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丈夫一方租住单位住房妻子离婚后也有权承租
我与丈夫系同事,结婚前丈夫即承租了公司的房屋 。 最近,我们因感情破裂而准备离婚 。 由于我既要抚养6岁的女儿,工资收入又远远低于丈夫,没有能力另行租房居住,遂提出由我承租公司住房 。 可丈夫认为其才是合同中的承租人,我无权租住,离婚后只能走人 。
请问:丈夫的说法对吗?
读者 黄艺珍
黄艺珍读者:
你丈夫的说法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承租该房 。
你能够成为公司房屋的承租主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 ”即夫妻离婚时,就相应住房的承租权,并不完全是以原租赁合同由谁签订为依据,而是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即使对方并不是当时的承租人,同样可以获得承租权 。 与之对应,你同为公司员工,且已经与丈夫在该房居住达6年之久,决定了你同样享有承租权 。
而且,你具有优先承租权 。 就夫妻双方均可承租房屋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了4项原则,即:(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 正因为你既要抚养6岁的女儿、工资收入远远低于丈夫、没有能力另行租房居住,在丈夫不能给你一定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就该房屋的承租,应当优先满足你的需求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推荐阅读
-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2020年度申报指南
- 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普专项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通知
- 云顶日报0516 史上最“短命”套路?炸弹人惨遭热修
- 三国杀:卡牌是否应该“界限突破”?且看这版「界闪电」设计如何
- 意媒:尽管有意,但罗马还未向博纳文图拉开出正式报价
- 社会保险关于社保待遇,政府工作报告传递出5个好消息
- 「周榜」9件最抢手美衣
- 扬子晚报江苏省教育厅最新通知!小学初中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
- 环球网刚刚,王毅回答环球时报—环球网提问,谴责美方“三无产品”
- 扬子晚报明知驾照已被吊销心存侥幸开车被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