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妻子私转财产丈夫遭遇被离婚
妻子私转财产丈夫遭遇被离婚
□ 本报采访人员 徐伟伦
□ 本报实习生 蒋子豪
□ 本报通讯员 王 婧
正常认知中 , 结婚与离婚都是两个人共同完成的事情 , 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这两项登记时必须双方本人携带有关证件现场办理 。 可近期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婚姻行政登记案却让人大跌眼镜 , 一对相伴20多年的夫妻 , 女方在男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办理了离婚登记 , 在转移共同房产之后又神不知鬼不觉地与其办理了复婚登记 。 直到女方突然死亡 , 男方在办理妻子后事时才发现自己被离婚以及被复婚的事实 , 原本在自己名下的房子也早已归他人所有 。 法院审理此案后 , 判决认定婚姻登记机关虽然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 但须按照事实和法律规定撤销这两次错误的婚姻登记 。
这名女子是如何单方面完成违法婚姻登记手续的 , 成为此案的关注焦点 。 据了解 , 张某与妻子徐某于1996年12月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 , 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 , 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 。 2017年11月 , 妻子徐某突然去世 。 次年1月 , 张某在为徐某办理后事时惊讶地发现 , 自己与徐某竟然有一段离婚又复婚的离奇经历 。
发现问题后 , 张某找到民政局下属的婚姻登记部门 。 几经调查才发现 , 原来另有他人拿着张某10年前办理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 冒充张某与徐某于2014年8月办理了离婚登记 , 后又于2014年11月办理了复婚登记 。 然而 , 张某通过比对发现 , 婚姻登记部门留存的男方照片并非自己本人 , 上面的签字笔迹与自己的字体也大相径庭 。
随后发现的事实令张某更加难以接受 。 在“离婚又复婚”的这短短3个月时间里 , 妻子徐某通过一份虚假的离婚协议将两人共同财产据为己有 , 并迅速将全部房产转移与抵押他人 。
在发现自己身份权利和财产权利双双受到严重损害之后 , 张某决定依法维权 。 张某认为 , 某民政局因未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 , 导致他人冒充自己办理了错误的婚姻登记 , 由此还导致自己的财产权益被侵害 , 遂以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石景山法院依法撤销某民政局于2014年对其和徐某作出的两次婚姻登记 。
“我在公证处办理妻子遗产事宜时 , 才从公证处工作人员处得知妻子曾经与我办理过离婚登记的情况 。 ”张某在法庭上向法官陈述自己的经历 , 他坚称自己从未与妻子去民政部门办理过离婚登记及复婚登记 , 虽然婚姻登记部门收到的身份证件是真实的 , 但其中涉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 。 张某同时表示 , 只有撤销这两次相关婚姻登记 , 他才有希望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
那么 , 徐某当时是如何在丈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这些事呢?张某回想过往:“我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十几年 , 但是依然共同经营公司 , 夫妻关系并没有到达水火不容的地步 , 因公司经营所需 , 我的身份证件有时会由妻子保管 。 ”事实真相随之浮出水面 , 原来徐某当时是找到一名长相与张某相似的男子 , 该男子拿着张某的真实身份证件欺骗了登记处工作人员 。
对于这些事实 , 婚姻登记机关辩称 , 工作人员在办理该案的婚姻登记执法工作中 , 已经尽到相应的审查职责 , 庭审中原告表示与妻子分居十几年 , 却让妻子持有其身份证件 , 显然原告本人也存在过错 。 但是通过鉴定结论证明相关登记材料上签字并非张某本人所签 , 被告表示认可原告所述事实 , 并同意法院撤销两次涉案婚姻登记 。
据此 , 法院审判认定 , 被告虽然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 但应依法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 撤销两次错误的婚姻登记 。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义务的具体范围有哪些?法官庭后解释称 ,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 , 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 , 应当场予以登记 , 发给离婚证 。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 该条例只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对法定证明材料的形式审查义务 , 并未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更深一步的身份审查 。 ”法官称 , 在本案中 , 如果有一个与张某容貌相似的男子拿着张某多年前办理的身份证以及户口簿 , 在民政局冒充张某与徐某一起办理婚姻登记 , 在常规认知中确实不易受到怀疑 , 从而导致婚姻登记错误事件的发生 。
一旦婚姻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出现误差 , 当事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说 , 我国婚姻法规定 ,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 本案中 , 经过鉴定 , 离婚登记材料上的签名并非张某本人所签 , 此外 , 通过法庭和双方当事人比对 , 民政局留存的登记材料中张某的照片与张某本人也确实不一致 。 以上证据可以证实 , 当日与徐某一起办理离婚登记以及后续复婚登记的男子并非张某本人 。 因此 , 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 , 依法判决撤销某民政局对张某和徐某两人作出的错误的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
“发生在张某身上的被冒名登记事件 , 应当引起社会的注意和重视 。 ”法官认为 , 虽然当前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婚姻行政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义务 , 但是婚姻登记涉及当事人十分重要的人身权益 , 甚至会影响到当事人的财产利益 , 所以行政机关在婚姻登记审查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审慎履职 , 在审查相关证件材料和必要的询问之余 , 可以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二次审查 , 必要时可以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完成 。 在婚姻行政登记立法方面 , 建议增设必要的实质审查 , 避免因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材料形式审查的局限性 , 导致出现类似本案中错误的婚姻登记 , 给当事人带来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害 。
此外 , 法官认为 , 张某对自己身份权益的重视不足也是导致此案产生的原因之一 。 作为公民 , 对于身份证、户口簿等重要身份证件一定要亲自保存好 , 避免因遗失或被盗给自己带来身份和财产损害 。 本案中 , 张某通过诉讼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之后 , 可另行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 将冒充者绳之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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