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86万买房 住进去才知道是“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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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男子花86万买房 住进去才知道是“凶宅”
买了二手房,住进去才知道是“凶宅”,卖房人母亲曾在屋内跳楼自杀。难以接受的购房人赶紧搬离房屋,并将卖房人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018年6月,经由中介介绍,外地务工的王某与钱某就某拆迁房达成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售价86万余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即支付房款70余万元,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7月即入住新房。
后来,王某在与邻居闲聊过程中得知,钱某母亲曾在房屋中跳楼自杀身亡。王某于是与物业、钱某核实此事,并得到确认。
王某难以接受,当即搬离房屋,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钱某返还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将案涉房屋出卖给王某,王某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双方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诚实信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交易时钱某应对房屋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购房者对此产生忌讳属于社会普遍存在的传统心理,会对居住者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客观上降低房屋对使用人的效用。案涉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钱某应当如实予以披露和告知,钱某隐瞒上述重要信息,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案涉合同,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王某与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钱某向王某返还购房款77万元、利息及契税损失。因案涉房屋已抵押给银行,故王某还应在钱某返还购房款后10日内注销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并将上述房屋登记回钱某名下,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钱某承担。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且已执行完毕。
承办法官介绍,房屋在中国百姓心目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凶宅”进行规定,但 “凶宅”会影响部分购买人的购买意愿。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售房者应将房屋内曾发生过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对买受人进行如实披露与告知,若售房人在售房时故意隐瞒上述重要信息,使得买受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买卖合同,构成欺诈行为,据此形成的合同,被欺诈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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