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男子虚开增值税发票四百多万 获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采访人员 黄清 通讯员 陈柳岑)成立三家公司 , 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52138.38元 ,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369042.56元 。 近日 , 被告人苏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虚开增值税发票400多万

  致国家税款损失300多万

  2015年4月至9月 , 被告人苏某以其本人、其儿子苏某祥以及其公司职员许某的名义 , 分别注册成立某鑫公司、某祥公司、展某公司 , 由苏某、苏某祥、许某分别担任该三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而苏某是三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2016年1月至11月 , 苏某在无货物销售的情况下 , 以某鑫公司、某祥公司、展某公司的名义为东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99份 , 虚开税额共计4452138.38元 , 其中有37家公司将28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申报抵扣税额共计4430539.85元 , 有14家公司申报抵扣税额后做进项税转出 , 转出税额共计855271.7元 , 申报抵扣后未做进项税转出的税额共计3575268.15元 。 2016年2月至11月 , 苏某向北流市税务机关纳税共计206225.59元 。

  综上 , 被告人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4452138.38元 ,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3369042.56元 。

  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涉嫌犯罪的苏某最终落网 。 庭审中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 ,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 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根据苏某犯罪的事实 , 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北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一审宣判后 , 苏某不服判决 , 已提出上诉 , 该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阶段 。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 。 与普通发票相比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 , 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 。 由此 ,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实行初期 , 即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这一功能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套取国家税款 。 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 , 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 社会危害很大 , 因此 , 我国刑法对其设置了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的幅度 , 对其打击力度可见一斑 , 提醒市民不要知法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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