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未成年人偏常行为拟分三级 沉迷网络纳入不良行为

原始标题:未成年人偏常行为拟分三级 沉迷网络纳入“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背后 , 往往有监护缺失、关爱缺乏、管教不严、保护不力等因素 。 ”

新京报快讯(采访人员 王姝)10月21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 对比现行法律 , 草案修改了未成年人偏常行为的分类方式 , 改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三类 , “沉迷网络”纳入其中的“不良行为” 。

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 , 2012年曾作小幅修改 , 因此本次修法是该部法律施行20年来的首次大修 。 草案调整了现行法律的体例结构 , 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 , 针对不同的等级规定了不同的措施 。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背后 , 往往有监护缺失、关爱缺乏、管教不严、保护不力等因素 。 大量案件表明 ,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 , 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 , 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 。 草案细化了教育矫正措施 , 明确了需要干预的行为 , 根据行为性质和危险程度 , 分别规定相应的干预或者矫正措施 , 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

何为法定的不良行为?草案对此作出界定 , “‘不良行为’是指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 , 并列出了九类不良行为 。 对比现行法律 , 新增的不良行为包括“吸烟、饮酒”“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 以及观看、收听含有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音像制品、读物或者网络信息 。

对于有以上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 , 不得歧视;不良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 , 学校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 同时采取由法治教师予以训导、由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帮教等管教措施 。

[新京报]未成年人偏常行为拟分三级 沉迷网络纳入不良行为。授权公安机关采取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草案列出了九类严重不良行为 , 对比现行法律 , 新增的严重不良行为包括“辱骂、殴打他人 , 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吸食、注射毒品 , 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 。

未成年人有上述严重不良行为 , 但是未达到应予处罚的程度 ,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八类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 包括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特定期限内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 不得实施特定行为、与特定人员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观护帮教等 。

[新京报]未成年人偏常行为拟分三级 沉迷网络纳入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专门学校可采取约束措施

草案规定 , 严重不良行为如果情节恶劣 , 或者未成年人拒不配合、接受公安机关的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 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 , 专门学校可以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 , 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矫治 。

草案还提出 , 专门学校应当每个学期对就读学生的教育矫治情况进行评估 。 如果评估结果表明学生适合转回普通学校 , 专门学校应向原决定机关提出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书面建议 , 原决定机关听取学生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的意见后 , 作出是否转回普通学校的决定 。

原决定机关批准转回普通学校后 , 草案明确要求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如有特殊情况 , 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继续学习 , 则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

放任不良行为 家长可被责令缴纳保证金

草案还对家长的预防犯罪教育责任作出了规定 ,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 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 , 应当进行教育、引导、劝诫 , 帮助其改正 , 不得放任不管 , 放弃监护职责” 。

公检法如果在执法办案中发现 , 家长不履行监护职责 , 放任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 可以予以训诫 , 责令其缴纳保证金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家长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则可以没收保证金 , 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 并由有关部门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

新京报采访人员 王姝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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