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同居买房写女友名 分手后房子该咋分?
都说爱情使人盲目 , 如果在恋爱期间双方共同购房时没有约定好权属 , 分手后很可能会发生纠纷 。 广州小伙阿豪爱上了同事珊珊 , 双方在同居期间 , 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以女方名义登记 。 然而 , 正要步入婚姻殿堂时双方感情破裂分手 , 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珊珊、阿豪于2011年年初在同一单位工作期间认识 , 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 。 2014年10月两人分手 。
两人曾于2012年同居期间以珊珊的名义购买了广州市南沙区某处的一套房屋 。 房屋总价款为665055元 , 首期付款为205055元 , 阿豪出资15万元 , 余款55055元由珊珊支付 , 珊珊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46万元 。
值得注意的是 , 阿豪曾委托单位将其于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的工资收入115072元直接划到珊珊的银行账户内 。 分手后阿豪向法院起诉 , 请求判令分割房屋 , 珊珊返还上述工资收入 。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对房屋评估 , 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96万余元 。 南沙法院一审判决 , 原告阿豪与被告珊珊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被告珊珊所有 , 房屋按揭的全部贷款由被告珊珊继续支付 , 被告珊珊向原告阿豪支付房屋补偿款295067.93元 。 驳回原告阿豪的其他诉讼请求 。
珊珊上诉 , 广州中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主审法官、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表示 ,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是否归珊珊与阿豪共同所有 。
首先 , 购买涉案房屋时 , 珊珊与阿豪处于恋爱关系并已生活居住在一起 , 双方形成同居关系的事实 。 其次 , 从购买涉案房屋的时间点、房屋的支付方式 , 结合购房前后珊珊与阿豪的同居关系 , 可以认定该涉案房屋系阿豪与珊珊共同决定、看房 , 并共同出资购买 , 是双方达成的合议 。
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珊珊一人名下 , 并以珊珊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 , 但是首期款的大部分由阿豪直接支付 , 双方恋爱期间 , 阿豪全部工资由珊珊保管支配 , 可见该房屋系共同购置 , 在双方分手前阿豪也实际承担了该房的房贷支出 。
综上 , 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归双方按份共有 , 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 广州中院予以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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