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推坏商场玻璃门岂能只怪孩子“熊”

作者:史洪举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 , 近日 , 湖南长沙的谭女士和婆婆带6岁儿子到某商场玩 , 孩子将一扇玻璃门大幅度推开后 , 玻璃门突然爆裂 , 碎玻璃瞬间落下 , 导致孩子头部和身上多处划伤 。 家长向商场索赔 , 商场称系孩子非正常操作导致 , 双方暂未达成一致 。

通过视频可知 , 涉事男孩的确将玻璃门大幅度推开后 , 玻璃门爆裂破碎 。 毋庸置疑 , 玻璃门爆裂破碎和小孩推门有着不可否定的因果关系 。 监护人是否存在监护不力、管教不当问题有待进一步判定 。 但是 , 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管理者 , 也涉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理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公共场所 , 尤其是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理当尽最大限度排除安全隐患 , 以免让消费者遭遇飞来横祸 。 根据《侵权责任法》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 , 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 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光明网@推坏商场玻璃门岂能只怪孩子“熊”。之所以强调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 主要在于其面对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 。 这决定了此类场所必须考虑到大多数人的性格特征和注意程度 , 适用更严格的安全保护标准 , 安装、摆放的相关设备理当比个人家庭内的设备更牢固安全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更清楚该场所内相关设施的性能和安装状况 , 因而具有更强的预见风险和控制风险能力 。 消费者则不同 , 其大多数知晓自己家中相应家具的安装情况 , 却不了解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 。 那么 , 经营者显然更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采取警示、加固、提醒等必要措施避免消费者遭到侵害 。

光明网@推坏商场玻璃门岂能只怪孩子“熊”。需要强调的是 , 这是经营者或公共场所管理者的法定义务 , 不得随意减轻和免除 , 更不得将其转嫁为消费者的注意义务 。 也即 , 只要不是消费者故意“碰瓷” , 凡是在经营场所内受到侵害的 , 均应视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理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具体到此事件中 , 虽然涉事小孩有大幅度推玻璃门的行为 , 但不代表商场完全没有责任 。 玻璃门是否合格 , 安装是否符合标准 , 是否尽到了提醒义务 , 也决定着商场责任大小 。

再小的公共场所安全隐患 , 都可能带来灾难 。 对此 , 公共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不能懈怠松懈 , 麻木不为 , 而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确保该场所内的相关设施符合标准 , 没有全隐患 , 并尽到提醒义务 。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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