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零口供“中间人”被判刑15年

  本报讯(采访人员蒋长顺 通讯员黄国华 陆成雄)经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追捕并提起公诉 , 该市法院近日对“零口供”被告人田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

  2017年7月15日 , 汉川市警方在某宾馆将从外地贩卖、运输毒品到该市的舒某、毛某先后抓获 , 并从毛某的手提塑料袋内搜出“麻果”3838颗 , 净重369.13克 , 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 两人交代与何某通过田某联系上卖家和买家 , 并由舒某、毛某携带毒品“麻果”从广东省中山市到汉川市交易 , 约定以每颗20元的价格进行贩卖 , 田某按每颗2元的标准提取中介费 。

  2018年2月23日 , 何某被警方抓获 , 也交代联系毒品卖家和买家的中间人就是田某 。 今年3月31日 , 田某被警方抓获 。 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 , 田某始终“零口供” , 拒不承认贩卖毒品事实 。 6月3日 , 公安机关以田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汉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 该院针对田某拒不认罪的情况 , 对该案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 , 同时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和固定相关证据 , 确保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7月24日 , 该院以田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

  今年8月30日 ,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 庭审中 , 田某依然拒不认罪 , 否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 辩称没有贩卖毒品 , 也没有介绍买卖毒品 , 只是向舒某、毛某提供了购毒人的手机号码 。 公诉人在举证质证中出具了购毒人刘某证言 , 同案人舒某、毛某、何某证言 , 被告人田某与购毒人刘某在2017年7月11日至7月15日频繁的手机通话记录、同案人之间相互辨认笔录、物证、书证、毒品鉴定意见等证据 。 公诉人出示的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 充分证实了被告人田某介绍何某、毛某、舒某购买、贩卖毒品并从中谋利的犯罪事实 ,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被合议庭采信 。

  经审理 , 汉川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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