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国家卫健委:支持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对虐童行为零容忍

  中国网10月15日讯 据国家卫健委消息 , 国家卫健委日前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 文件明确 , 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 同时 , 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 一经发现 ,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 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

  据悉 ,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 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

  文件提出 , 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 。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 , 满足居民需求 。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 , 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 , 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

  文件指出 ,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 , 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 , 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 , 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 定期召开家长会议 , 接待来访和咨询 , 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 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 , 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 , 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 。 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 , 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 。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 , 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 , 接受监督 。

  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 , 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 , 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

  文件明确 ,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 热爱婴幼儿 , 身心健康 , 无虐待儿童记录 , 无犯罪记录 , 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

  文件规定 , 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 , 增强法治意识 。 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 一经发现 ,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 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 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 , 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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