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这位小区业主侵权被判道歉并赔偿1000元!
人民法院报消息 , 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 , 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近日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 被告吴某因在小区业主群内辱骂原告刘某 , 被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犯 , 判决吴某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 并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
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共同加入了所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微信群 , 群内微信昵称均为各人的物业门牌号 。 2018年6月 , 微信群内进行更换、选聘物业公司的讨论 。 刘某、吴某均参与了讨论 , 但对是否更换物业公司意见不一 , 吴某要求与刘某对赌更换物业公司对小区房价的影响 , 刘某拒绝 , 进而双方发生纠纷 , 在此过程中 , 吴某使用了一些诸如:“垃圾败类”“不要脸”“你这种姿色 , 只能去公园卖”等语言 , 在微信群内对刘某进行人身攻击 , 致使刘某在小区业主内的名誉受到侵害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吴某言语的性质 , 属于一般的口角还是恶意的辱骂中伤 。 吴某的言语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 , 明显超越了一般口角的范围 , 属于恶意辱骂中伤 , 且辱骂发生在业主微信群 , 微信群内成员均能通过参与人员的昵称定位现实中的业主 , 吴某的行为极易造成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 故依法判决吴某向刘某赔礼道歉 , 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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