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九寨沟景区:对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行为 举报可获500元

  人民网成都9月26日电 (任重)据九寨沟县政府网消息 , 保护九寨沟自然遗产、维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荣誉 , 进一步规范景区旅游市场秩序 , 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 ,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反以下规定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一)县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 包括进入景区的游客和居民 , 必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景区管理规定 , 服从、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以及景区管理部门的管理 。

  (二)县域内所有单位和居民、游客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山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 不得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 , 严禁在景区内售卖、使用自发热包装食品 , 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 不得在非吸烟点吸烟;严禁一切破坏景区资源的行为 。

  (三)旅行社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旅游业务 , 严禁聘用无证导游从事导游活动和超范围经营 , 严禁“不合理低价游” , 杜绝“零负团费” , 禁止擅自增加收费旅游项目以及诱导、欺骗游客 ,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消费等违法行为 。

  (四)宾馆饭店、民宿、藏农家乐、购物点等经营企业(户)应依法取得公安、市场监管和卫生等部门的审批(登记)手续 , 环保、卫生等指标应符合规定要求 , 必须诚信经营、文明服务、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不得售卖过期变质食物 , 不得售卖伪劣商品 , 不得缺斤短两等 , 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 , 挂牌上岗 。

  (五)严禁经营企业(户)占道经营、强迫交易、欺诈游客、尾随兜售、强买强卖、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

  (六)严禁无证导游;严禁伪造、冒用、借用他人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严禁带领游客以非法途径偷逃漏景区游览票等行为;严禁在景区开展登山穿越、露营等活动;严禁借婚丧事宜带游客进入景区(点) 。

  (七)严禁在景区(点)、车站、广场、公路等场所喊客拉客、拦截、追撵车辆或强登、扒乘机动车喊客拉客;严禁以阻拦、推拉、尾随、纠缠等方式介绍旅游景点、餐饮、住宿、兜售物品 , 威胁、强迫游客接受旅游服务 。

  (八)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二轮摩托、三轮车、私家车等非营运车辆载客;严禁车辆未经许可在景区限行时段和限行区域行驶、停靠;严禁利用车辆私拉游客进景区 。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介绍、招徕游客在景区留住;严禁游客在景区内留宿 。

  (十)严禁不遵守持票排队验票、持票依次登车等管理规定 , 影响旅游秩序的行为 。

  (十一)严禁在景区内和九寨沟县域内九环沿线敞放牲畜 , 违法放牧 。

  (十二)严禁利用宗教场所诱骗游客消费;严禁借宗教活动带游客进入景区(点) 。

  (十三)严禁其他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 。

  二、对违反本通告的经营企业(户)、个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 ,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处50元的罚款;或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景区禁烟区吸烟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 诱骗旅游者 , 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业整顿 , 并处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0000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强买强卖商品 , 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 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超出规定区域摆摊设点 , 布设阳伞、帐篷 , 摆放桌椅;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 由价格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伪造、冒用、借用他人导游证、无导游证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予以公告 。

  带领游客以非法途径偷逃漏景区游览票的 ,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给予批评教育 , 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登山穿越景区的 ,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 , 并且承担因抢险救援产生的费用 。

  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喊客拉客、拦截、追撵车辆或强登、扒乘机动车喊客拉客的 , 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200元罚款;对喊客拉客三次以上的 , 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并处500元罚款 。

  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尾随兜售物品的 , 第一次予以教育 , 第二次予以警告 , 第三次按照扰乱旅游市场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八项规定 , 未经许可车辆在景区限行时段和限行区域行驶、停靠 , 由公安机关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

  利用车辆私拉游客进入景区的 , 游客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给予批评教育 , 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车辆驾驶人有违法所得的 ,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 , 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 , 在景区留宿留住的 ,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十项规定 , 不遵守景区管理规定的 ,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给予批评教育 , 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 , 在景区内敞放牲畜 , 违法放牧的 ,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 可处以l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十二项规定 , 诱导欺诈游客的 , 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 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十三项规定 , 其他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 ,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经营企业(户)、个人的其他处理

  (一)景区内居民违反本通告的 , 第一次经查实的 , 扣除该户居民当年30%的相关补助资金 ,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次经查实的 , 扣除该户居民当年60%的相关补助资金 , 取消景区相关优惠政策 ,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第三次经查实的 , 扣除该户居民当年全部相关补助资金 ,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 , 从严处罚 。 违法人员为中共党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 , 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违法人员为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的 , 按程序免除其职务 , 其他社区、村组干部及村(居)民小组长 , 依法从严处理 。 违法人员为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 , 解除劳动关系 。

  (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在从事旅游秩序管理工作中 , 不履职尽责、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 ,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聘用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将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违法行为纳入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 , 限制此类人员在九寨沟县域内从事旅游服务活动 。

  五、投诉受理

  旅游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游客投诉;对游客投诉反映的问题实行首问负责制 , 及时处置或协调相关单位办理 , 切实维护广大游客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对推诿扯皮、处置不力的 , 将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

  旅游投诉电话:0837-7712980、0837-7739309

  六、奖励举报

  对破坏九寨沟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 ,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旅游投诉电话、九寨沟景区官方网站进行举报 , 并提供相应证据;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 并及时回复举报人 。

  举报破坏景区旅游秩序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奖励 , 标准如下:

  (一)举报本通告第一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违法行为经查实的 , 奖励500元人民币 。

  (二)举报本通告第一条第(七)(八)(十)(十一)(十二)项违法行为经查实的 , 奖励200元人民币 。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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