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国海证券承销的0.9亿元私募债违约背后:遭遇数亿财务造假

近日 , 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海证券 , 000750)承销的9000万私募债牵涉其中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当事公司正是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中联物流公司) , 该公司于2006年10月成立 , 法定代表人是陈厚华 , 由关宏、陈厚华实际控制 。

2013年下半年 , 关宏、陈厚华在经营管理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中联物流公司)期间 , 为达到顺利发行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的目的 , 在明知公司财务状况不符合发债要求的情况下 , 伙同为中联物流公司代理记账的刘春明及中联物流公司财务负责人周涛 , 向承销券商国海证券提供虚假财务数据 , 致使国海证券依据上述虚假的财务数据决定对中联物流公司发行私募债券项目立项 。

裁定书显示 , 关宏伙同周涛、刘春明通过制作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凭证”等财务凭证及虚假财务报表的方式 , 虚增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 , 并通过亚太会计事务所出具了虚增营业收入6.7亿余元 , 虚增利润1.4亿余元 , 虚增资本公积金6517万余元的审计报告 。

2014年1月 , 国海证券出具了包含上述审计报告数据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

2014年3月至7月 , 中联物流公司以上述募集说明书向深交所备案后 , 先后向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国海证券、广西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投资者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13中联01”、“13中联02”、“13中联03” , 共计0.9亿元 。

其中 , 国海证券作为管理人代表管理的“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认购了“13中联02”面值总额为5000万元的债券 。 国海证券控股的国海良时期货 , 以自有资金认购“13中联01”面值总额为2000万元的债券 。

2016年7月上述债券到期后 , 中联物流公司无力支付本息 , 造成投资者重大资金损失 。

裁定书显示 , 案发后关宏、周涛分别于2017年12月6日和10月13日被抓获归案 , 刘春明经电话通知于2017年11月10日自动投案 。

但是 , 在2018年7月 , 中联物流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三名被告人在中联物流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 发行企业债券 ,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 其行为均已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分别判处关宏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周涛有期徒刑二年;判处刘春明有期徒刑二年 , 并处罚金十万元 。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

其后 , 当事人刘春明提起上诉 , 要求改判无罪 。 2019年8月28日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还认为 , 江苏中联物流虽构成单位犯罪 , 但鉴于其已被法院宣告破产 ,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 不再追诉江苏中联物流 , 故对江苏中联物流的关宏和周某不能适用罚金 , 但刘某某并非江苏中联物流的员工 , 而刘某某又积极参与到关宏等人的共同欺诈发行债券犯罪活动中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应对刘某某个人判处罚金 。

那么 , 国海证券的这笔钱到底能不能追回?

国海证券也对中联物流公司提起了诉讼 , 其在2019年的半年报中也对此事也进行了回应 , 称鉴于国海证券向破产清算管理人申报的相关债权需法院判决确认 , 2019年5月22日 , 国海证券收到《民事判决书》 , 法院判决中联物流公司向国海证券兑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和利息251.37万元 , 陈厚华、关宏及中海信达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案件受理费30.44万元由中联物流公司、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承担 。

同时 , 国海证券还表示 , 由于关宏、陈厚华等均未签收裁判文书 , 目前法院正在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 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 。

国海证券成立于1993年 , 并于1997年在深交所上市 , 注册地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 。 根据证券业协会2018年券商净资产 , 国海证券以131.67亿元 , 居于第33名 。

【澎湃新闻】国海证券承销的0.9亿元私募债违约背后:遭遇数亿财务造假。此前的2016年12月 , 国海证券曝出“萝卜章”事件 。 因“萝卜章”事件 , 国海证券受到了一系列处罚 。

【澎湃新闻】国海证券承销的0.9亿元私募债违约背后:遭遇数亿财务造假。2017年5月19日 , 证监会宣布暂停国海证券资管产品备案1年、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年(经纪业务)、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1年 , 同时处理了“萝卜章”事件相关责任人 。 除此之外 , 广西证监局对国海证券也做出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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