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浙江对67种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

  浙江对67种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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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告知承诺制 , 践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 是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 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 , 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一项具体行动 。

  本报采访人员 王春

  本报通讯员 俞兰 孙书玲

  近日 ,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明确对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67种轻微违法行为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这是浙江省司法厅牵头开展加强对行政处罚的源头治理、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的有益探索 。 据悉 , 告知承诺制一般多适用于行政许可事项 , 在行政执法监管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尚属首创 。 《意见》将于2019年9月15日起在浙江开始施行 。

  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 就是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 , 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 。 具体来说 , 指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 , 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 , 经批评教育 , 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 , 则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予以查处的一种制度 。

  《意见》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 。 目前 , 该清单包含广告监管、商标监管、证照登记、产品质量监管、计量标准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管等多个领域共计67个事项 。 对该67种轻微违法行为 , 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 当事人自愿承诺在合理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管部门则不予以查处 。 同时 , 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 。

  据浙江省司法厅规范指导处处长钟瑞友介绍 , 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 包括: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 , 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具备整改条件;属于首次违法 , 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

  那么 , 实施告知承诺制是否意味着监管的放松呢?钟瑞友告诉采访人员 , 实施告知承诺制首先要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 , 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守好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底线 , 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 , 对相关违法行为严厉惩处 。 其次 ,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 做到过罚相当 。 第三 , 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 , 原则上批评教育、承诺改正即可 , 实行首错免罚 。 最后 , 对于市场主体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 , 或整改后再犯的 ,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 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方面依法从重处罚 。 同时 , 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其违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践行宽严相济的执法方式 , 是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 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 , 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执法监管最有效的一项具体行动 。 对无主观恶意、主动及时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 体现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 , 也是回应企业关切、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的切实举措 。 ”钟瑞友说 。

  钟瑞友指出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强调寓普法于执法 , 强化普法宣传 , 突出批评教育 , 引导违法行为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自觉树立规范经营意识 , 是践行“放管服” , 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 。 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能当场改正的予以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 , 给予当事人合理的宽限期 , 当事人承诺在宽限期内改正的则不予处罚 , 体现了执法的温度 , 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避免和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 , 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路径 。

  采访人员获悉 , 《意见》出台后 ,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司法厅将抓紧推进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贯彻落实 , 强化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 适时组织有关培训 , 通过对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高质量地执行 , 最大程度地向市场主体释放执法的温情与善意 , 进一步释放企业经营活力 , 优化浙江省的营商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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