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最高院再审: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确定(50还是55( 二 )
结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 下称104号通知)规定 , 企业干部 , 女年满五十五周岁退休 。 企业工人 , 女年满五十周岁退休 。 即:在管理岗位的 , 按照104号通知规定的原干部退休年龄和条件执行;在生产岗位的 , 按照104号通知规定的原工人退休的年龄和条件执行 。
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上述文件规定 , 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分为两个阶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 , 按身份办理退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 , 即《劳动法》颁布后 , 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 。
高院:退休前在生产技能岗位工作 , 应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山西高院经审理认为 , 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及晋政办发[1994]100号等文件的规定 ,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 , 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 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
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 , 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 。 如原身份是干部的 , 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 , 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 , 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
本案中 , 王小玉退休之前在生产技能岗位工作 , 省人社厅按工人的退休条件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合法 。
综上 ,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依法应予维持 。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王小玉仍不服 ,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女职工退休年龄不以身份确定 , 应按岗位确定!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 , 结合王小玉的再审申请理由 , 本院主要对王小玉应当以身份性质办理退休还是以工作岗位性质办理退休问题进行审查 。
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等文件的规定 ,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 , 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 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
“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 , 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 。 如原身份是干部 , 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 , 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 , 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 , 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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