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陕西一火锅店用“地沟油” 三人获刑罚且登报道歉
火锅店用“地沟油”获刑罚还要登报道歉
本报讯(采访人员倪建军 通讯员吴霞)为牟利 , 开火锅店竟用“地沟油” 。 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苏某、李某等3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 汉台区法院已于近日公开作出一审判决 , 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被告人苏某(火锅店厨师)有期徒刑十个月 , 并处罚金5000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被告人李某(实际经营者)有期徒刑八个月 , 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苏某、李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侯某(工商注册个体经营户)在汉中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由苏某、李某、侯某三人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2.1万元 。 近日 , 三人已按判决登报道歉 。
2018年 , 苏某、李某在汉台区经营侯某注册的串串香店期间 , 将顾客食用后的废油进行加工熬制 , 制作成“地沟油”后掺入火锅底油料并销售给顾客食用 。 8月 , 汉台区检察院在对苏某、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审查起诉过程中 , 发现可能涉及公益诉讼 , 随即向民行部门移送案件线索 。
该院民行部门经过审查相关案卷事实证据后 , 决定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布诉前公告 , 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 , 同时委托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地沟油”食用是否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等问题作出专家论证意见书 。
公告期满后 , 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汉台区检察院认为 , 被告人为谋取利益 , 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厨垃圾进行回收过滤 , 制作成“地沟油”后添加在火锅底料中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 , 可能对食用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 足以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 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法院经审理 , 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 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今年8月28日 , 被告人苏某、李某、侯某已登报道歉 , 表示认罪认罚 , 真诚悔过 , 向社会各界公开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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