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报:从重处罚考试作弊 让社会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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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 明确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四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 并对组织考试作弊罪 ,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解释 , 对于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等情形 , 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 (《中国青年报》9月3日)

  考试作弊古已有之 , 但以往 , 多以行政处罚予以惩戒 。 与考试作弊的高回报相比 , 这样的轻罚无异于“蜻蜓点水” , 很难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 , 以至于各种作弊事件层出不穷 , 考试作弊之风愈演愈烈 。 而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 , 将“考试作弊”入刑 , 可谓由“行”入“刑”、处罚加重的一大突破 。 正是借由这次颇具意义的“修法”行动 , 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行为以及代替考试行为 , 正式确定为犯罪行为 , 并明确了相应的刑罚阶梯 , 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客观而言 , “考试作弊”入刑的震慑作用 , 可谓是立竿见影 。 据资料统计 , 自《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 , 公安机关共侦破各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案件5000余起 , 依法行使打击违法犯罪人员上万名 , 查获涉考的学生10万余名 , 收缴作案的器材有50万余套 , 捣毁作弊器材的生产线100多条 , 有力打击了考试作弊犯罪 。 但是 , 也应看到 , 从立法的角度看 , 有关刑法条款还不够具体 。 比如 , 刑法规定 ,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等才能构成犯罪 , 但究竟什么才属于法律惩处的范围 , 刑法并未作出明确认定 。 又比如 , 对于何为“情节严重” , 在刑法条文中也找不到答案 。 由此 , 给司法操作带来不小难度 , 也不利于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 。

  审视刚出台的《解释》 , 对《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 , 有的放矢作出了若干修缮 。 比如 , 《解释》明确规定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四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 将“入罪”限定在这些类别考试的范围之内 , 有利于集中司法资源进行打击 , 避免出现打击范围偏大的现象 。

  此外 , 该《解释》的另一个亮点 , 就是对“情节严重”也作出了具体明确 , 规定组织跨省作弊、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等6种情形 , 均可视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 , 特别是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 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进行操作 , 更有利于遏制危害更大的考试作弊种类 。

  从司法实践看 , 对于考试作弊犯罪的惩处 , 虽说刑法修正案明确了两个量刑幅度 , 但现实中鲜有被重罚者 , 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甚至是拘役等轻刑的 , 也不在少数 。 根据《解释》 , 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考试作弊者 , 将面临最高七年的刑罚 。 不仅如此 , 《解释》还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 , 这就意味着 , 对于组织和参与考试作弊的不法分子 , 将付出更为高昂的违法代价 。

  最新《解释》的出台 , 通过司法解释的“准立法”作用 , 在立法精神的框架内 , 对考试作弊行为发出了更强有力的遏制攻势 。 随着法治的不断健全 , 考试作弊乱象将得到更有效规制 , 而考风纯净的背后 , 是一个更加公平的法治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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