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部分消费金融市场主体过度营销 过度授信问题需谨慎
“尊敬的客户,根据我行系统综合分析,已授信您个贷额度30万至50万,如需办理请回A,退订请回T” 。 这类短信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 。 近年来,从传统的银行机构,到新型的各类互联网机构,消费金融业务借助着名目繁多的促销活动迅速推广 。
消费金融由于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优势可以覆盖到传统金融所不能触及的领域,从而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贷款需求 。 同时,消费金融通过嵌入各种消费场景,为人们“衣、食、住、行”甚至更进一步的“健康、医疗、美容”等各种场景提供贴近式的服务 。
然而,新型的金融模式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埋下了一些隐患 。
首先,消费金融营销、服务对象群体不断呈现年轻化的趋势,部分消费金融市场主体过度营销,利用消费者的攀比心理和金融知识的匾乏,恶意诱导消费者过度借贷,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例如过去发生的一系列“校园贷”事件 。
其次,由于各个平台数据不共享,容易出现多头授信导致的授信过度 。 例如,一家机构测算某客户的授信额度是20万元,如果有10家同质化的机构都给予该客户授信消费贷,200万元的总额度很容易超过其个人负担能力 。 从而出现“债抵债”、“多头借”、“拆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不但容易给个人生活带来问题,也给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带来隐患 。
再次,消费金融客户群体相对下沉,资质偏低 。 通常来说,资产越少的用户资金需求越大,违约概率也越大,再加上各个市场主体的风控能力参差不齐,使得消费金融的资产质量无法得到有效管控 。
最后,消费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的发展乱象 。 一些市场主体随意加收包括逾期违约金、客户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 。 有的机构公开买卖客户个人信息,触碰法律底线 。 部分机构对于逾期贷款甚至采用违法催收,暴力恐吓的方式,易引发社会恶性事件 。
为此,金融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都应该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消费金融在发展中出现偏差 。
笔者认为,消费金融机构可以在征信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对个人授信信息的交流平台,将其他信贷平台、P2P平台的用户信息纳入体系,打破“数据孤岛”这一现状,防止多头授信 。 同时,建立过度消费的预防机制,尤其对于年龄偏小的客户,加大贷前审核力度以及进行额度限制,防止助长其过度消费的习惯 。 另外,监管部门应注重引导从业机构理性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尤其在客户准入、贷前审批、贷款流向监控、业务营销等方面予以指导和把关,同时严格监管,防止其过度营销,确保贷款投放给真正有需要的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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