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日报]开车撞人还动刀!虽然仅造成轻微伤,按故意杀人罪判!

  一处田间小道上 , 一辆轿车和一辆农用四轮车在路上相遇 。 因单排车道无法错车 , 轿车摆正车头后开始倒车 , 而同时 , 对向的农用四轮车却不断向前开 。 桥车车主下车后 , 农用四轮车突然加速撞向他 , 将其直接撞倒……

  撞人后 , 还拿出镰刀向对方“挥舞”

  高誉及其父母都是依兰县道台桥镇的农户 , 日前 , 高誉父亲在村民于某处承包16公顷土地 。 可王旭认为这16公顷土地是其依法承包的 , 因此于某没有转包的权利 , 双方因土地争议 , 发生了矛盾 。

  不久前 , 王旭雇佣刘明启等人 , 一起到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干活 。 途中 , 他们几人和驾驶着农用四轮车的高誉“碰”上了 , 轿车立刻倒车给高誉让路 , 想让四轮车先过去 , 可四轮车却一直向前行驶 , 并没停下 。

  几秒后 , 轿车停下来 , 王旭走下车想跟高誉理论 。 就在这时 , 四轮车突然加速撞向他 , 王旭直接被撞倒 。 但四轮车却并没停止 , 继续向前开 , 直到车轱辘顶到轿车上 , 才被迫停止 。

  可能觉得不“解恨” , 高誉下车后又跑到车后面拿出一把镰刀向王旭“挥舞” , 旁边的农户们见状立刻上前将他制止住 。 经鉴定 , 王旭的右膝部等几处部位受轻微伤 。

  因犯故意杀人罪 , 被判5年

  近日 , 依兰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 公诉机关认为 ,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高誉刑事责任 。 高誉在实施杀害行为过程中 ,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 系犯罪未遂 , 应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 , 高誉的辩护人则认为 , 高誉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 其与被害人王旭之间的矛盾 , 只是简单的民事纠纷 , 被告人不可能因为这一点小矛盾 , 去蓄意杀害王旭 。

  依兰县法院在审理此案后 , 以被告人高誉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旭各项损失40594.40元 。

  随后 , 高誉不服一审判决 , 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 , 驳回上诉 , 维持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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