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认罪认罚从宽并非花钱买刑( 五 )

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 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 , 已构成犯罪 , 且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二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必须是自然人;三是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 , 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有效的控制;五是犯罪嫌疑人有经济赔偿能力或其他补救办法 , 能弥补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

如何确定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 , 曾经是立法的空白 , 推动这一进程的是以人民检察院为主导的地方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 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 。 直到2012年 , 我国将刑事和解程序纳入刑事诉讼法 , 作为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

武汉律师陈勇认为 ,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和解程序的立法相当简略 , 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新问题 。 首先 , 突出表现为刑事和解程序的范围尚未确定 , 对于“民间纠纷”“可能判处”等理解上存在争议 , 案件是否属于可和解范围的判断本身较难 。 其次 , 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达成和解的案件 , 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但对于从宽处罚标准的理解分歧较大 。 从宽是指“从轻” , 还是“减轻” , 抑或“从轻或减轻”?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 , 各地办案人员存在理解分歧 , 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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