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捕杀5只麻雀 每只按300元赔偿国家损失
北辰区一名老汉在全市禁猎期捕杀了5只麻雀,检察机关在指控其犯非法狩猎罪的同时,还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按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的每只300元的标准赔偿国家经济损失 。 北辰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
每年3月至5月、9月至11月为天津市全市禁猎期,禁止使用网具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 2018年10月28日至31日,老汉杨某在禁猎期内利用禁止使用的网具粘网,至天津市北辰区某村水库西侧空地非法捕鸟 。 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杨某捕获的2只活体鸟类、粘网28张、诱鸟机音箱2台、竹竿35根,之后民警从杨某住处搜查出5只已死亡的鸟 。 经天津市北辰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鉴定,查获的7只野生鸟类动物全部为麻雀,均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只野生麻雀价值300元,上述5只麻雀共计价值1500元 。
本案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 北辰区检察院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涉案野生鸟类麻雀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赔偿因非法狩猎导致5只麻雀死亡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1500元 。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 鉴于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赔偿款项,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 杨某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鸟类,其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杨某赔偿“因非法狩猎导致野生鸟类死亡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因非法狩猎导致野生鸟类死亡所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元 。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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