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犯罪多发 专家:降低刑责年龄不能治本
家庭监护 法治教育 分级处置 舆论引导缺一不可
?找寻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治本良方
近年来 , “熊孩子”犯罪的话题多次走进公众视野 。 未成年人犯罪到底是谁的责任?怎么破解舆论高度关注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难题?应不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熊孩子”犯罪谁之过
近年来 , 媒体多次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 盗窃、抢劫、校园暴力 , 甚至强奸、杀人 。
为何会发生如此严重的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背后到底有什么原因?有研究机构做过一次抽样调查 , 发现只有36.3%的未成年犯同亲生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 。
在中国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看来 , 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 , 首先都是因为家庭教育的缺失 。 “解决不好孩子成长中的家庭教育问题 , 靠其他手段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 ”
“有的家庭是生而不养 , 有的家庭是养而不教 , 更多的是教育不当 。 ”她说 。
各种网络违法、不良信息泛滥 , 单亲家庭的亲情缺失、来自成人世界价值观念的影响 , 都会让一些未成年人产生心理问题和行为偏差 , 严重的则会导致犯罪 。
“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孩子一个人的错 , 社会和家庭带来的问题不能全让孩子承担 。 ”长期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的李玫瑾接触过许多涉罪未成年人 , 深层次探究那些孩子的犯罪根源 , 几乎都能找到家庭教育缺位的影子 。
“家庭教育这件事上 , 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对父母提出要求 。 建议在法律修改时 , 明确如果没有特殊理由 , 父母必须亲自抚养孩子 。 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监护 , 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明确替代监护人是谁 。 ”她说 。
当孩子真的出现了问题 , 怎么办?
“他的父母就应该被警告 , 现在必须要重视了 ,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办家长学校 , 或者把他们集中到一个地方 , 看家庭教育的录像等 。 ”她解释 。
李玫瑾认为 , 应该让家长承担孩子犯罪的民事连带责任 。 “用民事的方式来促进解决父母对孩子根本不管的问题 。 ”
未成年人不可为所欲为
“现在很多孩子不是不懂法 , 他们知道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 但是理解上有重大偏差 。 社会上也有很多人认为 , 18岁才算成年人 , 才开始负刑事责任 , 低于此年龄 , 就可以不负责任、无罪释放 , 这是非常错误的 。 ”湖南省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庭副庭长易定君说 。
事实上 ,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 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重罪的 , 也一样要负刑事责任 。
而对于那些罪责较轻的未成年人案件 , 司法机关也有着相应的处罚措施 。 比如送专门学校 , 实施收容教养、进行社区矫治等 。 “应该对青少年群体进行有效的法治教育 。 ”易定君强调 。
事实上 , 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经常对未成年人进行普法教育 , 比如在中小学设置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等 。 据了解 , 目前全国共有1.73万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 , 其中有3096名检察长 。 2018年以来 , 全国检察机关共到校园开展法治宣讲5.16万次 , 覆盖5.7万所学校、3803.48万名师生 。
易定君认为 , 避免青少年极端恶劣案件发生 , 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让青少年真正懂法遵法守法用法 。 这样 , 他们才能够更加自觉有效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治本之策
是否可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教授宋英辉认为 , 不能简单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 “有人主张降到12周岁 , 那还有11岁、10岁怎么办?甚至年龄更小的孩子也有犯罪的 。 所以‘一降了之’不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治本之策 。 ”
很多人觉得 , 生活水平提高和网络信息发达导致少年儿童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早熟 , 所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其合理性 。 但宋英辉并不这么认为 。
“科学研究证明 , 孩子的大脑发育和心理成熟程度 , 并没有因为他们身体发育而提前 , 他们依然还不完全具备情绪控制和行为控制能力 , 所以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都属于冲动型犯罪 , 这也是其身心发育不成熟的表现 。 ”宋英辉说 。
还有人认为 , 国外一些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比我们国家低 , 我们也可以效仿 。
宋英辉说这是一种误读 。
据了解 , 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的标准规则》及2004年国际刑法大会通过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 , 分别有少年负刑事责任年龄不应规定得太低、对少年犯的处罚应当尽可能减少监禁性处罚等规定 。 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均为14岁 , 与我国一致 。 美国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较低 , 但这是建立在其拥有较为完备的少年法系及保护处分、教育矫正制度基础上的 , 而且其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非常苛刻 。
“我们的现实情况是 , 缺少少年刑法 。 在执行阶段 , 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管束矫治措施也不完善 。 ”宋英辉说 。
在他看来 , 探索专业的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治模式 , 包括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在观护机构进行帮教等才是正解 。
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置机制
怎样处置涉罪未成年人才是科学的?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的答案是 , 要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级处置机制 。
对于社会上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 , 他一直都在关注 , 但并不支持 。
“最近《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把行政拘留的年龄从16周岁降到14周岁 , 应该说是‘变相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置的举措 。 ”田相夏说 。
在他看来 ,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发点在于惩罚并非教育 , 是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惩戒措施 。 而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出发点在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 这和针对成年人的惩罚为主的出发点不同 , 由此导致的结果和效果也会不同 。
他认为 , 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 , 要建立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的教育矫治和惩戒制度 。
他告诉采访人员 , 首先要完善未成年人的训诫措施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条规定了训诫制度 , 但实践中如何具体开展缺乏可操作性 , 应该明确训诫主体、条件、方式、程序等内容 , 为执行训诫措施提供明确制度指引 。
还要发挥专门学校的功效 。 历史上 , 专门学校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现在 , 专门学校应与时俱进 , 优化专门学校布局、规范入学程序、合理设置专门教育课程体系 , 更好为未成年人犯罪矫治工作提供支持 。
激活、细化收容教养举措也很必要 。 《刑法》第17条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 , 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执行细则和配套场所 , 导致收容教养在现实中很少实施 。 应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规定收容教养的执行主体、执行对象、时间、场所、程序等 , 切实发挥其教育和惩戒功效 。
可以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 有原则必有例外 。 《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14周岁 , 对于14周岁以下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 也应充分考虑例外情况 , 如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 对他们给予必要的刑事处罚 。
“织好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矫治的行政网和司法网 , 才能切实做到‘宽容而不纵容’ 。 ”田相夏说 。
舆论引导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近年来 ,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繁见诸报端 , 一些人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 。 事实真是如此吗?
“其实并不是 。 媒体报道的都是个案 , 并不代表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情况 。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姚炜耀说 。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数据表明 , 2009年至2017年 , 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持续下降趋势 。 其中 , 近5年犯罪人数下降幅度较大 , 平均降幅超过12% , 2016年降幅达到18.47% 。 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较低的国家之一 。
在他看来 , 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媒体尤其重要 , 应当以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为己任 , 引导公众树立未成年人保护的客观视角 , 而非针对某一起或几起极端案件进行放大、渲染或跟风报道 , 那些为博眼球而夸大其词的报道更是与媒体的社会责任背道而驰 。
武汉12355青少年服务台负责人也持相同观点 。 工作实践中 , 他们发现 ,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矫治、帮扶 , 除了法律、心理方面的支持 , 媒体也很重要 。 因为媒体报道对社会舆论的导向效应非常明显 。 涉及未成年人 , 不应该“炒热点”“蹭流量” , 应该尽量往理性方面引导 。 (采访人员 陈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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