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尚未期满,可以随意解除吗?
租赁合同尚未期满,可以随意解除吗?
2018年4月,小王准备租房子开公司,实地查看张先生的房子后,他觉得很满意,双方立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房租一年一付等事项,并于次日缴纳了第一年房租及定金 。
没想到10天后,小王却以房屋内存在漏水、水电不通等问题为由,认为张先生欺诈,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租房合同,退还房租,并返还双倍定金10000元 。
经审理,房屋符合使用条件,水电均能接通,被告张先生并未欺诈原告小王,故合同有效,依法驳回原告小王全部诉讼请求 。
今年4月,第二年租金缴纳期限已到,小王以尚未缴纳房租且明确表示不再承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押金 。
经审理,法官认为合同尚未到期,小王以其未缴纳第二年房租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承租,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在先,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不具有解除权,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
现实中,有很多情况都像本案的小王一样没有解除权,认为合同继续履行对自己不利,有的甚至已经违约,为规避违约责任向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侵害了守约方的利益,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
在此提醒大家,签订合同需谨慎,一旦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非约定或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
读者问:“如果租来的房子确实存在各种问题,房东又没及时修理,导致租房人利益受损,该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出租人对租赁物具有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出租人的维修范围,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电器老损、管道老化、房屋漏水、墙体开裂等自然造成的损坏,应当由房东负责维修 。 因租客使用不当的人为损坏,应当由租客自行承担维修义务 。
为避免在租赁过程中发生纷争,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前,要检查好房屋状况、水电情况、大型家电的使用情况等,可在合同内写明家电购买时间、物品状况、新旧程度 。
在签订合同时,要把维修责任人约定清楚,防止日后发生维修问题时互相推诿 。 合同签完后,双方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随意违约,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否则就会像本案中的小王一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
童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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