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这个恶势力犯罪集团获刑!
以“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这个恶势力犯罪集团获刑!
近日,平湖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
平湖法院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首要分子徐某、朱某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四年,并分别判处罚金五万元、四万元;判处集团内其余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并对其中3人判处罚金 。
审理查明,2018年上半年起,被告人徐某、朱某斌为谋取非法利益,开始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 。 同年5、6月间,被告人徐某、朱某斌、叶某诚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成立嘉兴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陆续招揽被告人许某、罗某逸、沈某桥等人继续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 。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徐某、朱某斌为首,被告人叶某诚、许某、罗某逸、沈某桥等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 该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上门费”“押金”“GPS费”“介绍费”等名目扣除本金或直接从借款人处收取费用,并诱使借款人签订本金虚高的借款协议,后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在借款人还款过程中以超期还款等理由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并采用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方式迫使借款人归还虚高借款金额,从而实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 该犯罪集团以“套路贷”手段诈骗未成年在校学生及其他被害人,并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讨要债务,截至案发,共实施诈骗18起、寻衅滋事4起、非法拘禁2起,涉及被害人20人,非法所得财产共计价值4万余元 。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讨要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 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平湖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游情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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