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酒瓶从天而降,孩子被砸伤
塑料酒瓶从天而降,孩子被砸伤
秀舟/文
“这都第三次了,以前还好没出什么事,这次居然扔了那么大一个瓶子,还砸伤我家小孩!”近日,在秀洲法院巡回法庭,一当事人非常气愤地和法官说道 。
今年6月的一个傍晚,从嘉兴市经开区某居民住宅楼15楼“飞出”了一个塑料酒瓶,正巧砸到了4楼在自家厨房外面露台玩耍的小向,小向父母发现后立即找到15楼的住户,但是对方始终拒不承认瓶子是从他家扔出去的,双方情绪激动、争执不下,最终小向父母选择了报警 。 第二天,11岁的小向被带到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这起事故导致小向左肩锁关节半脱位 。
之后,该小区物业公司做了实验,证明了塑料酒瓶确实是从15楼住户家中抛出的,在确凿的证据面前,15楼的住户终于承认酒瓶确实是自己家的,但是是被风吹走的,跟他可没有关系 。 双方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小向父母来到法院寻求帮助 。
小向父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费以及监护人误工费并且向其公开道歉 。 庭审初始,双方互相激烈辩论,被告一方主张只愿意赔偿医疗费,其他一分都不愿意承担 。 庭后,承办法官耐心劝导、释法明理,终于让被告方认识到了错误,知道了这个瓶子无论是风吹下去的还是被扔下去的,都需要承担管理责任 。 最后,经法官当庭调解,被告向小向一家真诚地赔了礼道了歉,愿意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精神损害费以及误工费,并表示今后窗台不再放东西,希望双方可以做回和谐相处的好邻居并且承担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 小向一家也表示接受被告的道歉,以后继续和睦相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以及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本案中,酒瓶放置于窗台位置,极易掉落,即使被风吹下,15楼的房主仍有管理不善的责任,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物品坠落,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作为室内物品的管理者在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均应对造成的各项损害承担责任 。 小区中的住户,尤其是高层住户,应妥善保管好自家的物品,防止因各种原因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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