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婴幼儿保育机构新规:虐童人员和管理者终身禁入( 二 )

  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

  《办法》要求保育机构应聘用身心健康、热爱婴幼儿、具备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主动查询工作人员的无犯罪记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每年开展一次健康体检,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与此同时,保育机构应当营造良好的情感氛围,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三级联动综合监管

  《办法》还对相关政府职能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并确定建立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对于违反《办法》规定,比如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安排未取得健康证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可能影响婴幼儿健康的疾病工作人员调离的;克扣、挪用婴幼儿伙食费的;歧视、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婴幼儿等行为,将由实施登记备案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备案证;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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