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印发意见治“校闹”: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答采访人员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中国网8月20日讯(采访人员 彭瑶)日前 ,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围绕依法治理“校闹” , 要求突出“预防为先” , 实现“不闹也赔” , 强调“闹也不赔” , 做到“坚决打击” , 坚持“联合治理” 。

  “校闹”是指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 , 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 , 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 , 落实安全标准 ,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 完善安全风险排查和防范机制 , 压实安全责任 , 加强安全教育 , 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 。 一旦发生事故 , 要科学、规范处理 , 及时救助 , 保障受伤害方权益 , 给予相应援助 , 避免产生纠纷 。

  《意见》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损害赔偿机制 , 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 , 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 , 学校确有责任的 , 要依法、及时进行损害赔偿 , 实现“不闹也赔” 。 《意见》规定各地可以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 形成公正、便捷的处置机制 。

  《意见》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 。 责任明确之前 , 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 为避免政府领导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 , 片面加重学校责任 , 《意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 。 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 , 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 , 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 。

  《意见》规定了8类“校闹”行为 , 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 , 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

  一旦发生上述8类“校闹”行为 , 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 , 依法制止;对于实施“校闹”行为 , 扰乱社会秩序 ,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 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 特别是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 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 , 要依法从严惩处 。 “校闹”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的 , 要支持被侵权人向“校闹”行为人追究侵权责任 。 同时 , 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 , 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

  《意见》还强调 , 要发挥公安机关重要作用 , 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 , 防止舆论炒作、混淆视听;加强法治教育 , 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 设区的市以上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建立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 《意见》特别强调 , 学校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 , 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 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学生正常参加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

  据悉 , 教育部将选择若干地方和学校 , 分别就《意见》中确定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学校安全区域制度等开展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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