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产经观察:莫让短视频购物平台成为法外之地

  “Oh My God , 这支口红也太好看了吧!”“买它!”“口红一哥”李佳琦夸张的表情和语气 , 在短视频平台上创造出了超强带货战绩:一分钟内售罄1万4千支口红 。 带货的不止李佳琦 , 手机屏幕中各类短视频平台上 , “吃货”主播正大快朵颐 , 身材姣好的主播正换着漂亮连衣裙 , 甚至还有可爱的宠物犬在品尝宠物零食……

  “短视频/直播+电商”的商业价值不容小觑 , 跟传统卖货比 , 短视频带货将人、事、物带到了消费者面前 , 帮着无数入驻短视频平台的商家 , 创造了销量奇迹 。 近日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指出平台经济对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意见》用3个“新”字 , 即“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经济发展新动能”“数字经济新范式”对平台经济作出顶层设计 , 并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 , 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 。 作为平台经济的一种新业态 , 通过直播平台等新媒体传播的内容电商站上了新风口 。

  行业中常见的直播卖货有多种模式 , 一是直接在短视频、直播屏幕下方加上购物车;二是主播通过短视频、直播放上自己的微信号 , 引流到其他社交平台再进行交易;三是直播过程中 , 主播会通过向电商引流的方式获利 。 直播卖货 , 从本质上来说是电商行业营销模式与销售渠道的一种创新 , 然而 , 由于直播带货长期以来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 , 其产品质量及服务问题开始暴露 , 不少网友在收到货品后抱怨:“看了心动 , 买了心痛!”据消费者反映 , 短视频平台购物存在不少乱象 。

  虚假宣传屡见不鲜 。 短视频平台上粉丝、成交量、好评 , 也许都是刷出来的 , “用了就变白”“吃了就变瘦”的虚假宣传比比皆是 。 不真实的数据和虚假宣传让商品的客观性与参考价值大打折扣 , 误导消费者 , 甚至可能落入商家设好的“消费陷阱” 。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 , 目前在短视频平台上 , 医疗用品、保健食品、三无产品、高仿、假冒品等产品层出不穷 , 早已违反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

  产品质量堪忧 。 目前 , 大多数短视频仅是提供平台 , 并不对产品做审核 。 有专家指出 , 短视频平台容易成为“三无产品”的温床 。 收到的货物与宣传的明显不同 , 卖家展示的商品个头大、颜色漂亮 , 消费者收到的商品个头小、颜色差 , 甚至是假冒伪劣三无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 。

  无售后 , 难退换货 。 有网友反映 , 在一些短视频电商平台页面上 , 只有订单管理 , 却没有退货选项 。 值得提醒的是 , 某短视频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表示 , “在本网站的交易过程中用户与商家发生售后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退款、退货)时 , 应双方直接沟通解决 , 服务方仅为您与商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 不涉及您与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 ”

  短视频购物乱象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 短视频平台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对于短视频购物中存在的种种乱象 , 朱巍指出 , 直播和短视频是传播手段的变化 , 并非是法外之地 。 这些平台要想可持续发展 , 必须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 有序发展的 , 对消费者有保障的 , 平台进行先行赔付的 , 真正有内容而非“割韭菜型”卖货的 。

  有专家建议 , 规范短视频购物 , 首先要明确平台主体责任 , 加强监管 , 使之有序发展 。 我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 , 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 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 , 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知名互联网学者刘兴亮表示 , “只要其在平台内开设店铺 , 从事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 就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履行电商平台的责任义务 。 ”

  此外 , 消除短视频带货乱象 , 离不开消费者自身安全意识的提高 , 购物之前擦亮双眼 , 留意其中的套路和假象 。 “有的网络主播在直播中公布微信号 , 通过微信加物流的方式售卖产品 , 消费者加了卖家微信 , 收到货后发现被骗 , 退货无路 , 投诉无门 。 ” 刘兴亮表示 , “消费者应理性消费 , 不要因为一两句夸张的话语就盲目下单 , 要守好短视频购物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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