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男方付首付买房写两人名 分手后女方要求分走一半房子 结果……

  青年时报 采访人员 郑舜 通讯员 夏法 部分内容来源广州日报

  杭州一对情侣,谈婚论嫁时,男方出首付贷款买房,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 。

  但两人最后以分手告终,男方想要回另一半房子份额,女方却认为自己也还过3个月按揭,现在房子她要分一半走……

  为此,昔日情侣闹上法庭,近日下城法院判决了此案 。

  2013年秋天,小张终于鼓足勇气,在摩天轮下和心中的“女神”婷婷告白,两人正式从工作伙伴发展成恋人关系 。

  之后的两年里,小张和婷婷的感情持续升温,发展到谈婚论嫁的阶段 。 其间,婷婷多次委婉地表示,希望双方婚后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

  为了表达自己想结婚的诚意,小张咬咬牙答应了买房的要求 。

  婷婷找在房产中介公司上班的堂哥帮忙,很快物色到了心仪的房子 。 2016年初,两人作为共同买受人,买下位于杭州江干区的一套住宅 。

  签订合同当天,小张即支付购房首付款34万元,办理余款的银行按揭贷时,婷婷作为房屋共有人也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字 。

  房子最终登记在了小张和婷婷名下,为两人共同共有 。

  但一年后,小张和婷婷间的矛盾渐显,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因性格不合分手 。 而本该各生欢喜的两人,却被这套房绊住了 。

  小张想把房子要回来,他认为当初买这套房就是为了和婷婷结婚,虽然房子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但首付款和后期绝大部分按揭款都是自己付的 。

  现在两个人分手了,结婚的愿望也落空了,婷婷理应返还房屋的共同份额 。

  但婷婷不这么认为,“房子并不是为了结婚买的,是我们两个人的共同投资行为 。 而且没有我堂哥,买房过程不可能这么顺利 。

  再说了,房子的按揭款我也还过3个月,一共1.4万元,所以房子我也要分一半!所有权我可以不要,但必须把一半的份额折价补偿给我 。 ”

  无奈,小张一纸诉状,以要求返还彩礼为由,把婷婷告到了下城法院 。

  法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应当返还彩礼

  下城法院审理认为,如果真如婷婷所说,买房是共同投资行为,那么投资是讲究回报的 。

  买房后,婷婷仅归还了3个月的按揭贷款,而首付款和其余按揭贷款均由小张负责,可见小张的投入远大于婷婷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并约定为共同共有,甚至在分割房屋时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这明显与常理及投资的惯常做法不符 。

  而小张说,是考虑到二人婚后的生活买的房子,同时为表达结婚的诚意,把房子登记在二人名下,这也是为了达到交付彩礼的目的 。 法院认为,这说法更为合理 。

  现在两人结束了恋爱关系,且实际没有登记结婚,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婷婷应当返还小张交付的彩礼 。

  从双方出资情况看,小张的贡献大于婷婷,婷婷也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下城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由小张支付给婷婷房屋折价款35000元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涨知识

  恋爱期间对方支付的哪些花费

  应返还?哪些不必返还?

  案例一

  A男与B女于2010年底相识恋爱 。 2012年12月,A男、B女共同前往广州市白云区某楼盘,以B女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其中首期款70万元,全部由A男支付 。 2013年4月起,双方产生矛盾,最终感情破裂而分手 。 A男要求B女返还购房首期款70万元被拒绝,A男诉至法院 。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A男支付的购房首付款70万元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而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原告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 对于购房购车这样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 。 因此,一审判决B女应当返还购房款70万元 。 B女不服,上诉,二审中又撤诉 。 一审判决已生效 。

  案例二

  C男与D女自2015年底恋爱,并于2016年6月起同居 。 2016年4月,C男支付购车首付款约8万元,并以D女名义向银行贷款118000元,购买了小轿车一辆(发票价171800元),车辆登记在D女名下 。 从D女的账户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 。 2017年9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后,车辆一直由C男占有使用,D女请求返还车辆不成而诉至法院并主张男方支付此前的车辆使用费 。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C男主张车辆归其所有的主张,与车辆实际登记权属人及物权法的规定不符,不予支持 。 但其购车出资属于恋爱期间的大额支出,应当获得大致相当的弥补,因D女持有C男出具的15万元借条,D女愿意以此与C男出资的购车款相抵,因此法院判决C男返还车辆给D女 。 同时考虑到双方曾经的恋爱关系,法院一审判决C男不必支付此前的使用费,仅在判决确定的返还日期届满后开始支付使用费每天200元 。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

  案例三

  在广州工作的巴基斯坦男青年E与中国女孩F,于2015年9月在广州的一间酒吧相识,不久成为男女朋友 。 2015年11月至分手前,E男数十次支付共计126400元款项给F女,少则百元,多则数万,其中数额较小的通常是给女方买衣服、鞋子、吃饭等消费,只有其中的70000元,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里明确提到了借和还的意思 。 分手后E男起诉F女返还全部款项126400元 。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明显可以确定为是借款的70000元,应当返还,因为双方的沟通过程实际上构成了达成借贷关系的合意,是形式简略的借贷协议,并已实际给付借款本金 。 其余各项支出,既无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并非购买车房等大件资产,按照常理常情,应看作是情侣之间,男士为讨女士欢心发生的开支,是维持和增进双方关系的必要消费,与借贷无关,分手时也无权主张返还 。 一审判决F女仅须返还70000元给E男 。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

  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等小额开销,乃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当然不支持返还 。

  但对于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一方必然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 。

  恋爱是男女平等的自由选择,所谓的“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 。 当然,在确定花费是大是小时,除了以常人的理解标准来判断,同时,也要参照当事人自身的经济能力来定性,比如我们普通人赠送一辆车、一套房属于大额支出,但对富翁们来说,就不算大额支出了 。

  如果恋人一方付款购房并将产权人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其赠与的标的物是购房款,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因此赠与人不能与受赠人分享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巨大收益 。 如果是夫妻之间购房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则按现有法律规定,在没有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双方均可分享房屋升值收益 。

  如果赠与的是金银首饰等一般人看来不大不小的礼物,则需综合考量赠与人自身经济条件、个人生活习惯、当地风土人情等因素推断赠与发生时的心态,最终确定赠与的法律性质 。

  当然,如果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就写有字据,签订了协议,或者从其他证据可以推断出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则为恋爱失败后的财产处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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