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攀爬架上摔下落十级伤残 涉事幼儿园负全责赔偿21.8万余元

  东方网采访人员刘理、通讯员章伟聪8月15日报道:最近 , 上海长宁法院对一起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 5岁小女孩媛媛从幼儿园的攀爬架上摔下受伤 , 构成十级伤残 , 涉事幼儿园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 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8万余元 。 该判决已经生效 。

  2016年9月的一天 , 5岁小女孩媛媛在幼儿园进行室外活动时 , 从攀爬架上摔下受伤 , 园方随即通知家长并与家长一起将媛媛送至医院就诊 。 医生诊断 , 媛媛的伤情为“左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 , 累及骺板 , 骺板线性骨折 , 左腓骨下端骨折” 。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 该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

  今年1月 , 媛媛家长向上海长宁法院起诉 , 认为媛媛受伤是幼儿园没有尽到保护责任造成的 , 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 , 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6万余元 。

  幼儿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认为事发当时旁边有两个老师和一个保育员 , 媛媛往上爬的时候有老师在下面扶着 , 媛媛是摔下着地后扭伤的 。 幼儿园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 , 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幼儿园的管理责任不是监护责任 , 不能导致全责;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受伤存在过错 , 媛媛受伤应该属于意外事件 。

  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 上海长宁法院查明 , 事发当天 , 小朋友进行室外活动时 , 一位老师看护部分小朋友跳绳 , 另一位老师看护部分小朋友攀爬 , 保育员在附近给小朋友擦汗 。 媛媛参加跳绳活动后参加攀爬活动 , 有七八个小朋友同时在攀爬架上攀爬 , 媛媛和另外两个小朋友离看护老师比较近 。 攀爬架高2.3米 , 宽2.9米 。 在攀爬中 , 媛媛忽然踩在倒数第二根绳索上摔下来 , 坐在垫子上面喊疼并哭出来 , 看护老师马上上前察看媛媛伤情 , 随后立即通知卫生老师和家长 。

  4月25日 , 上海长宁法院对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判决 。 法庭认为 , 攀爬运动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 , 安排五周岁左右的幼童参加这项活动 , 幼儿园所负的看护义务更需严格 。 就本案而言 , 原告作为5周岁的幼儿园大班学生 ,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根据老师安排进行正常攀爬并无过错 。 反观被告方面 , 在有多名幼童同时攀爬高2.3米 , 宽2.9米的攀爬架的情况下 , 仅安排一位老师现场看护 , 显然无法尽到完全安全保护义务 。 因此 , 原告摔倒受伤 , 与被告的管理欠缺存在因果关系 , 被告幼儿园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在逐项审核原告诉请后 , 法庭作出如上判决 。 该判决已经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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