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溺死脑瘫女童案后续:女童父亲、爷爷均获刑超十年

南京江宁溺死脑瘫女童案后续:女童父亲、爷爷均获刑超十年 。 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江宁溺死女童案今天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 被告人杨世松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被告人杨际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

南京江宁溺死脑瘫女童案后续:女童父亲、爷爷均获刑超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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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 2009年被告人杨际响与妻子张某结婚 , 于2010年11月生育被害人杨某璇 。 杨某璇出生后即患有新生儿肺炎、缺血缺氧性脑病 , 后至芜湖市妇幼保健医、芜湖市第一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等多方求医 , 先后被诊断为中枢性协调障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 杨某璇因智力低下 , 生活无法自理 , 不能自主走路、进食 , 被评为智力残疾二级 , 相关医学专家认为杨某璇经过专门康复治疗病情可部分好转 , 但无法治愈 , 终生需要有人看护、照顾 。 在医治杨某璇过程中 , 杨际响与张某产生矛盾 , 2012年10月 , 杨际响与妻子协议离婚 , 约定杨某璇由杨际响抚养 。 2013年初 , 杨际响母亲郭某(被害人祖母)将杨某璇带回淮安娘家独自抚养 。 2015年郭某获残联资助 , 对杨某璇进行了一期康复治疗 。 在2018年5月底 , 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 。 杨际响担心郭某生病后无力再照顾杨某璇 , 2018年6月23日晚将杨某璇送至被告人杨世松(被害人祖父)处 , 要求杨世松照顾杨某璇 , 杨世松明确拒绝且提出将杨某璇扔到河里淹死 , 杨际响未表示反对 , 随后杨世松指路 , 杨际响驾车 , 将杨某璇带至江宁区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处 , 杨世松将杨某璇推入水中致杨某璇死亡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杨世松、杨际响为逃避监护、照顾义务 , 将智力残疾的被害人溺亡 , 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二被告人犯罪动机自私 , 手段残忍 , 后果严重 , 情节恶劣 。 杨世松归案后 , 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 系坦白 , 依法可从轻处罚;杨际响归案后 , 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后虽对自己的犯罪目的、行为推诿 , 但当庭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仍能予以供认 , 故应认定构成坦白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据此 ,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依法打击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 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 倡导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 宣判结束后 , 小编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徐松松 。 问:针对被告人杨世松及其辩护人提出杨世松系出于无奈杀人 , 属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 可减轻处罚 , 法院可以减轻处罚吗? 答:法院认为 , 本案被告人杨际响有稳定的工资收入 , 杨世松亦有一定的务工收入 , 二被告人有抚养、照顾杨某璇的能力 , 在杨某璇出生后 , 杨际响等虽带杨某璇看病履行了一定抚养义务 , 但自郭某将杨某璇带至淮安独自抚养后 , 杨际响除给付1万余元外 , 并未尽到其他抚养、照顾义务;杨世松长期在外打工 , 对杨某璇亦无抚养、照顾行为 。 因实际抚养人郭某患重病无法继续照顾杨某璇 , 杨世松面对家庭出现的重大变故 , 以长期在外务工为由 , 怠于履行自己应承担的家庭义务和责任 , 在其妻郭某重病期间 , 杨世松未予照料 , 在子女请求杨世松帮助照顾杨某璇时 , 杨世松非但予以拒绝 , 还主动提出将杨某璇溺死 , 故其并非因经济压力等原因杀人 , 而系为逃避家庭责任而主动杀害被害人 。 杨某璇身患残疾 , 为医治、照料杨某璇其家庭确需比普通家庭付出更多 , 其家庭遭遇值得同情 , 但该情况不能作为逃避家庭义务和责任的理由 , 更不能作为杀害被害人的借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法律禁止歧视残疾人 。 残疾儿童本身值得同情 , 更应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关心、爱护 。 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遗弃残疾人 , 尤其是依法对残疾人具有抚养、照顾义务的主体 , 更加有义务用爱心和责任呵护残疾人 , 最大限度减轻残疾人因身体缺陷造成的生活障碍和不良影响 。 本案中 , 二被告人为逃避法定义务 , 罔顾法律 , 漠视生命 , 溺死亲生子女 , 使祖国的花朵遭受残害 , 二被告人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手段残忍 , 故本案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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