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伏贴伤童事件:给亲戚朋友贴药贴算不算非法行医?( 四 )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认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上,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即属于非法行医。而在2016年修订版的《解释》中,删除了这一规定。

  张红升称,这意味着医生未经许可而开办医疗机构,不能再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仍可能因构成行政违法而面临处罚。

  另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诊疗行为”是以疾病为对象。张红升解释,本案中,当事人出于一种“未病先治”的预防理念,给本没有疾病的孩子贴敷“三伏贴”,也没对小孩作出疾病诊断和治疗,那么他的行为是不是“医疗活动”“医疗行为”也需考量。

  张红升说,现代医疗行为的多样性,远超过执业医师法对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执法中常根据“诊疗活动”“医疗美容”的解释,来认定是否属于非法行医,这也可能缩小了非法行医的范围。

  他表示,“行医”与“非法行医”都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所以对于“非法行医”的判断会有争议。“非法行医的行为认定与法律适用,对非法行医的依法处理至关重要”。

  张红升举例说,疾病诊断、疾病治疗、医疗美容等虽无诊疗目的,但属公认的医学手术、医学检查或医学预防,如断骨增高、变性手术、胎儿性别鉴定、输注血液制品、预防接种等行为,也应判定为“行医”。而生活中的测量血压、体温,疾病咨询等不宜认定为“行医”。为此,他建议具体认定还需结合个案,以及执法实务,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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