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误逮捕要求检方道歉和恢复名誉 检方回应:对其申请事宜不知晓

男子被误逮捕后获得家赔偿并要求检方道歉和恢复名誉 , 结果近日又因另一件事被关进了打牢 , 有点懵了 , 这什么情况?安徽省天长市男子王桂安于3年前因错误逮捕获得14万元国家赔偿 , 但其表示 , 自己迟迟未收到检方的道歉 , 检方也没有消除对其错捕的影响 。 日前 , 他通过代理律师向天长市检察院提出请求 , 要求检方按照国家赔偿决定书 , 履行对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 。 今日(8月7日) , 检方回应称 , 王桂安刚刚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被法院判刑 , 对其申请事宜并不知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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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王桂安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被天长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 受访者供图 男子因错误被逮捕获国家赔偿 2010年 , 在江苏省扬州市经营火锅店的王桂安向单某借贷价值560万余元的银行汇票 , 后因还款事宜引发纠纷 。 单某于2011年向天长市公安局报案 , 同年9月22日天长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将王桂安刑事拘留 。 同年10月 , 王桂安被天长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 2013年4月3日 , 已被实际关押560天的王桂安被滁州市中级法院取保候审 。 后滁州市检察院向滁州市中级法院申请撤诉 。 同年 , 滁州市检察院作出对王桂安不起诉的决定 , 王桂安随即向天长市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 作为天长市人 , 王桂安在申请国家赔偿时表示:;天长是个小地方 , 如果被当成诈骗犯 , 会令我在当地无法继续生活 。 在赔偿申请中 , 除了要求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外 , 王桂安特别要求检方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 2016年3月2日 , 滁州市中级法院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 , 决定由天长市检察院向王桂安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12万余元、精神损失抚慰金2万余元 , 共计14万余元 。 同时在赔偿决定书中认定 , 天长市检察院应向王桂安赔偿道歉、消除影响 。 2016年10月31日 , 天长市财政局将14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款支付给王桂安 。 但王桂安称 , 天长市检察院一直未履行道歉和消除影响的法律义务 。 检方:涉案男子刚刚因罪获刑 今日(8月7日) , 新京报采访人员从天长市检察院了解到 , 王桂安于今年7月25日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被天长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 根据该案刑事判决书显示 , 被举报诈骗罪后 , 其债权人单某对王桂安提起民事诉讼 。 2013年9月 , 法院判决王桂安向单某承兑汇票290余万元及相关利息 。 2014年1月 , 单某向法院申请对王桂安强制执行 , 但王桂安未履行给付义务 。 2016年10月 , 王桂安获得国家赔偿款14万余元 , 却将该款项转移给了案外人房某 。 法院认为 , 王桂安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下拒不执行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一审判处王桂安有期徒刑2年 。 获刑不上诉 , 持续请求检方履行道歉义务 目前 , 王桂安在被羁押过程中 。 他通过其代理律师周猛表示 , 自己此次获刑不上诉 , 但坚持要求天长市检察院履行此前《国家赔偿决定书》中的道歉和消除影响义务 , 并手写了请求书要求律师转交给检方 。 他认为 , 消除;诈骗犯的影响后 , 自己才可以在当地继续生活或生产经营 。 此外 , 新京报采访人员从周猛处了解到 , 王桂安确实将国家赔偿款支付给房某 , 但周律师表示 , 王桂安实际也欠房某钱款 , 因此该行为属于还款 , 不应该视为法律上的;转移 。 今日(8月7日)上午 , 天长市检察院承办王桂安案件的董检察官接听新京报采访人员电话时表示 , 他负责承办的只是王桂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 并不涉及之前国家赔偿案件 , 两个案件是独立的 。 他并不了解几年前国家赔偿案的相关情况 , 也不了解检方是否履行了相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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