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淀上游水遭污染 村民自来水管竟流出“黑水”
青草泛黄 , 槐树枯死 , 昔日清澈的小溪水淌满污垢 , 散发着刺鼻的气味……河北省易县村民发现异样后立即选择报警 。 经查 , 李某、田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设铁艺加工厂 , 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作任何净化处理直接排放 , 还雇用常某、郝某将废水随意倾倒 , 造成白洋淀上游水污染 。 易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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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左:自来水管流出黑水;上右:检察官现场调查;下图:庭审现场
近日 , 法院对这起污染环境案依法作出判决:李某、田某犯污染环境罪 ,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和二年零五个月 , 各处罚金100万元;常某、郝某犯污染环境罪 , 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 并处罚金40万元 。 法院还判令上述四名被告共同赔偿应急处置费用、清除土壤污染费用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28万余元 , 共同赔偿环境损害鉴定费用11.2万元;李某与田某共同赔偿清除废液污染费40万元 。 该案赔偿数额之高 , 创下河北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之最 。
第一时间接到案情报告
检察官赶赴案发现场
“加工流程是先用压板机将铁板压平 , 然后放进装有水的铁槽里 , 加入火碱熬煮 , 煮八九个小时捞出来 , 再将铁板上的那些油泥洗下来就算加工完成 。 ”2018年4月 , 河北沧州人李某等通过朋友关系 , 在易县西部偏僻的山区里开设了这样一家铁艺加工厂 。
李某和田某系同学 。 2017年 , 李某帮田某在邢台市平乡县投资建设铁艺加工厂 , 但因污水无法处理 , 环保部门查得严 , 工厂无法投入生产 。
2018年3月 , 李某通过易县一名同学找到一个废弃铁粉加工厂 , 该厂位于易县西部山区 , 地理位置十分隐蔽 。 于是 , 田某以在平乡县的机器设备出资入股 , 在没办任何手续的情况下 , 与李某合作铁艺加工生产 , 加工原料主要是装有柴油、机油的废油桶切割后的铁板 。
据李某在侦查机关交代:生产加工铁艺的废水未经处理 , 直接倾倒进工厂附近的土坑里 。 后因土坑积液已满 , 便雇用常某、郝某用抽粪车将废水抽出后运往其他地方倾倒 。
不久 , 附近村民发现树草枯死 , 河水被污染 , 特别是家中自来水管流出黑色液体 , 便自发寻找源头 。 2018年8月 , 村民经过蹲守 , 发现了常某、郝某正在倾倒废液的车辆 。
在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 , 保定市检察院与环保部门建立了信息通报工作机制 。 此案发生后 , 易县环保局在向公安机关通报案件情况时 , 第一时间也向易县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作了通报 。 鉴于该案案情重大 , 民行检察部门负责人赵宝德、办案检察官梁东霞与公安机关、环保部门沟通接洽后 , 立即赶赴案发现场了解情况 。
2018年8月17日 , 易县环保局委托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废液进行鉴定 , 结果显示:涉案废水属于危险废物 。 9月18日 , 易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 并报请检察机关对李某和田某批准逮捕 。 审查逮捕期间 , 刑事检察部门与民行部门共同阅卷 , 一致认为 , 受雇用倾倒危险废物的常某、郝某明知倾倒的污染物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 仍然进行倾倒 , 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 要求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 9月25日 , 民行检察部门将此案立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并将常某、郝某列为公益诉讼案件被告 。
两次向环保部门发公函
新打水井供居民饮用
“你们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 , 对此你是否愿意赔偿?”“愿意 。 ”
“对你们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我们将依法进行鉴定 , 确定赔偿数额 , 对此你是否有意见?”“没有意见 。 ”
对李某等四人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 , 办案检察官来到易县看守所分别讯问李某和田某 , 重点了解他们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认识以及是否愿意赔偿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 是否认可对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以及是否愿意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等 。
办案检察官在阅卷中发现 , 易县环保局虽然对受污染的居民家中自来水管流出的灰黑色液体进行现场取样 , 但在委托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未将该液体进行鉴定 , 卷宗里没有相关液体的检测报告或鉴定报告 。
“村民家中自来水呈灰黑色 , 究竟是不是李某等人进行铁艺加工造成的 , 需要相关的检测结论作为依据 。 ”赵宝德告诉采访人员 , 针对这一问题 , 易县检察院于2018年12月8日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公函 , 要求书面说明原因 。 该局随即向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检测报告及情况说明 。 检测报告显示:井水石油类超标4.8倍 , 管道中水石油类超标1566倍 。
阅卷时 , 检察官发现 , 环保部门委托书、鉴定意见中表述的地点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中的地点不一致 , 便又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公函 , 要求确认委托书、鉴定意见与现场勘查中的地点是否冲突 , 如果冲突应及时补充修正 。 环保局认真核查后 , 认定实际地点一致 。
该案发生后 , 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 要求地方认真整改 。 易县县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保证群众临时供水的同时 , 决定在事故发生地新打几眼居民饮用水井 。
打井施工进展如何?危险废弃物处置怎么样了?这些问题既关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 也关系到案件办理进度 。 为此 , 办案检察官先后五次到有关乡镇查看工程施工情况 , 收集各种清理污染物费用证明及工程决算书、协议书、发票复印件以及打井费用证明等材料 。 例如 , 2018年9月4日 , 坡仓乡政府对铁艺加工厂的渗坑处置完毕 , 检察机关第一时间要求坡仓乡政府出具费用说明 。 坡仓乡政府向检察机关出具的花费证明经由乡镇负责人审核把关 , 确保了证据的可靠性 。
鉴定方案几经变化
寒风中站立十余小时
只有准确量化公益受损情况 , 才能保证公益诉讼请求有理有据 。
办案检察官查询司法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 , 先后通过现场沟通、电话联系等方式 , 与省内外多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联系鉴定事宜 , 对方均表示因为没有详细的应急处置预案无法出具鉴定意见 。 其中一家鉴定中心表示:可以简化鉴定 , 即根据被告供述的倾倒废液量、渗坑可能存储的废液量 , 以这些废液送到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价格进行鉴定 , 不考虑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不考虑形成的危险废物数 , 其鉴定金额总数不超过5万元 , 鉴定费用达5万元 。 依照这种方法鉴定 , 不仅使政府投入的大量费用无法索赔 , 现场含有危险废物的渣土处置费用也将无法主张 , 检察官拒绝了 。
后经联系 , 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表示可以鉴定 , 但需要在污染区域打井进行污染物监测 。 这样不仅工程量大 , 鉴定周期长 , 而且鉴定费用高达30余万元 。 这么高的鉴定费用 , 也不确定鉴定结果如何 , 办案检察官倍感压力 。
最终 , 易县检察院决定采用修复方案代替鉴定意见作为起诉依据 。 办案检察官查阅鉴定相关知识 , 发现有利用污染现场参照井的方式进行鉴定的案例 。 为提升办案效率 , 节省办案经费 , 经与吉林省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多次协商 , 最终商定由检察机关查找参照井 , 鉴定机构不再采用打井作业的方式进行鉴定 。 随后 , 办案检察官与乡村干部开始查找周边参照井数量 , 并记录位置 , 将信息发送至司法鉴定中心 , 该中心对参照井的情况核实后认为可行 。
2018年12月6日 , 该院与该司法鉴定中心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 委托事项包括:一、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进行鉴定;二、对相关乡镇政府应对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费用依法进行确认;三、对倾倒危险废物行为与村民自来水管中流出的水呈黑褐色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论证;四、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进行司法鉴定 。 上述四项 , 囊括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所有事项 。
2018年12月7日 , 办案检察官带领着鉴定人员驱车百里前往案发现场 。 在零下十几度的野外 , 冒着凛冽的寒风 , 办案检察官与村干部、鉴定人员逐个打开参照井进行取样 。 厚重的水泥井盖打不开 , 几个人就肩扛人抬;污染井水冻住了 , 检察官就借来工具砸开厚厚的冰层 。 经过十余个小时野外作业 , 终于完成全部踏勘工作 。 当晚20时许 , 办案检察官驱车将鉴定人员送到100多公里外的高铁站 , 以确保水样能在24小时内得到检验 。 15天后 , 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 , 应急处置及生态环境修复各项费用超过860万元 。
公示鉴定意见安民心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关键证据落地 , 易县检察院立刻汇总材料 , 将该案层报河北省检察院批准 , 并主动向县委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 鉴于当地群众对该案反应强烈 , 对污染是否已经全部消除心存疑虑 , 存在极大的上访隐患 。 经县委联席会议研究 , 认为检察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论证过程条理清晰 , 鉴定结论清楚易懂 , 证明环境污染已基本消除 , 能够有效打消群众疑虑 , 应当及时公布 。 随后 , 该院派出人员配合有关乡镇政府向群众公示鉴定意见书 , 很多居民此后不再上访 , 消除了紧张不安情绪 , 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 。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 , 人民群众反应强烈 , 为了使更多的机关组织参与进来 , 2018年11月8日 , 易县检察院依法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 公告期满 , 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向检察机关表示有提起诉讼的意愿并提供书面材料 。
今年1月15日 , 经河北省检察院批准 , 易县检察院就本案向易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2月21日 ,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参加庭审 。 法庭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然后由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
刑事部分法庭调查结束后开始民事部分法庭调查 , 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公益受损的全部证据材料并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进行阐释 。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后 , 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了出庭意见 , 并进行了法律宣教 , 四名被告人均认罪 , 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 。
5月13日 ,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 判决四名被告共同赔偿应急处置费用、清除土壤污染费用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860余万元 , 并在保定市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
案后说法
本案中 , 李某和田某均为80后 , 是家庭生活的顶梁柱 , 却一时被高额利润所诱 , 违法生产 , 肆意倾倒危险废物 , 致使村民饮用水井污染严重 , 直接威胁群众身体健康 , 引发集体恐慌 , 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二人在易县开设铁艺加工厂前 , 曾在邢台市平乡县开设过同样的铁艺加工厂 , 但因当地环保执法力度大 , 无法正常开工 。 据此可知 , 二人对铁艺加工会污染环境是了解的 , 只是侥幸以为坡仓乡宝石村地处偏远山区 , 不容易被发现 , 才通过各种关系将铁艺加工厂搬迁至易县 。 没想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 二人不仅付出了人身自由和财产的巨大代价 , 还给众多无辜群众带来麻烦 。 追求财富本无可厚非 , 但遵纪守法是底线 , 一旦踩踏这个底线 , 高昂的违法成本一定会让其得不偿失 。 希望本案能给大众提个醒 ,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 切忌只顾眼前利益 , 因小失大 。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一方面是要让污染者对被污染的环境承担法律责任 , 同时也是对潜在的环境破坏者予以警示 。 环境安全关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指数 ,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 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损害公益的行为 , 检察机关在适格主体不提起或者没有适格主体的情况下 , 作为公益诉讼人依法提起诉讼 , 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 旨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 , 不论在乡村还是城市 , 因一己之私损害环境 , 让公益受损 , 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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